民間標會,又稱民間“互助會”,標會的發起組織者為“會頭”,普通會員則為“會腳”。“會頭”把“會腳”召集到一起,約定標會的本金規模及按期舉行的時間,會員每期繳納一定數量的會費,輪流交由某一人使用。“會頭”優先無償使用第一次會款,而“會腳”如想使用會費,則需暗中競價,承諾給其他會員的標息越多,就越容易獲得會費的使用權。

馬某原本是一家服裝店的老板,因經營不善,加之每個月還有車貸需要償還,“頭腦靈活”的她便萌生了通過組織“標會”來籌集資金的念頭。憑借著做生意積累起來的“人脈”,馬某某主動電話聯系甚至親自登門游說,在她的花言巧語及高額回報的承諾下,很多親朋好友加入了馬某組織的“標會”中。

一開始馬某只是組織會費幾百元的“標會”,初嘗甜頭的她,漸漸迷失了自我,膽子也變得越來越大。而其他會員在拿到“高額”標息后,對馬某也越來越信任,經過大家的口口相傳,越來越多的人加入到了馬某的“標會”。就這樣,馬某陸續向社會不特定人員陳某、胡某某、夏某某等人非法吸收資金共計人民幣300萬余元。

出的標息多了,很快馬某就陷入了入不敷出的困境,正當她準備組織更大的“標會”來“拆東墻補西墻”時,公安民警找上了門。

興化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馬某違反法律規定,以民間“標會”的形式,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其行為已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因其在案件審理過程中,積極主動退出全部贓款,我院依法判決其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緩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六萬元。

組織民間標會和參加民間標會的行為都不受法律保護,在遇到以民間標會等形式融資時,不能貪圖高息便利,要慎重考慮融資風險,認清“標會”真相,遠離集資陷阱,謹防“互助”演變成為危險的“金錢游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