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法律上講,每個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均可以獨立實施民事法律行為,并獨立承擔法律后果。現實生活中,有的人甘冒法律風險,故意規避執行,有的人則即使自己生活艱難,也愿替無能力履行的親人代償債務,守護家人的誠信。2022年11月,常熟市人民法院兩個陷入執行困境的案例就因債務人子女克服自身困難、主動代償而得到圓滿解決。

案例一

徐某某申請執行陶某某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糾紛案

2016年,68歲的陶某某駕駛兩側各放一個黃鱔桶的摩托車駛入人流密集的菜市場過道,停車過程中,車輛倒翻撞上正在攤位上買菜的90歲的徐某某,致徐某某倒地受傷。經鑒定徐某某因車禍致左股骨頸骨骨折,遺留左髖關節功能障礙構成九級傷殘。法院判決陶某某賠償徐某某醫療費、伙食補助費、營養費、護理費、交通費、殘疾賠償金、精神撫慰金、鑒定費等各項損失9萬余元。

因陶某某未按生效判決履行,法院依申請立案執行。執行過程中,法院扣劃了陶某某名下存款二萬余元并發還申請執行人。經法院依職權調查,陶某某每月僅有1000多元的養老金,無其他可供執行財產。同時陶某某基礎疾病較多,養老金也勉強維持看病費用和基本生活,案件執行陷入僵局。在法院同陶某某兒子聯系后,其表示自己也只是普通工薪階層,經濟上也不寬裕,但愿意同申請人方協商解決。經法院協調,雙方當事人最終達成執行和解協議并按照執行和解協議履行完畢。

案例二

周某某三人申請執行魏某某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

2019年,71歲的魏某某駕駛事故后經檢驗制動不符合安全技術條件要求的無號牌電動三輪車,在蘇虞張公路某路段與73歲的行人王某某相撞,致王某某受傷。后王某某入院診斷為癲癇持續狀態、腦出血后遺癥等。出院后,王某某在家死亡,死亡原因為顱腦外傷。因該起事故當事人王某某無法進行詢問,事故地周邊亦無監控設施,對于事發時當事人王某某所處的路面位置和步行動態這一事實無法查明,交警部門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證明,載明已經查實的事實。法院判決魏某某支付周某某等三人(系王某某三個子女)賠償款49萬余元。

因魏某某未按生效法律判決履行,法院依申請立案執行。法院在執行過程中查明:被執行人名下無房產、車輛、公積金、銀行存款等可供執行財產;經向魏某某所在村委會調查,發現魏某某因年齡較大,無收入來源,每月僅有幾百元的養老保險金。因未發現可供執行的財產,案件終結本次執行程序。后經法院協調,被執行人魏某某的兒子代其履行了部分案款,申請人放棄其他執行請求。

在執行過程中,執行法官曉之以情、動之以理,通過釋法明理,弘揚誠信精神,最終該“執行不能”案件達成了案結事了,取得了案件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