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解書中表述的“工資報酬”可認定為破產企業職工債權嗎?
作者:如皋市人民法院 邱觀玉 發布時間:2022-12-14 瀏覽次數:5450
調解書中表述的“工資報酬”可認定為破產企業職工債權嗎?近日,如皋法院審結一起確認破產債權糾紛案件,因調解書中涉及的“工資報酬”非基于勞動關系產生等因素,依法駁回了原告的訴訟請求。
李某承接某家具廠木制品安裝業務,2016年李某組織了手下十余人進行項目的施工,施工完畢后李某與家具廠進行結算,家具廠應支付李某60萬元。因家具廠拒不支付此60萬元,李某訴至如皋法院,雙方達成一致意見,在調解書中載明“家具廠支付李某安裝工資報酬60萬元,分期給付”。
因資不抵債,家具廠被申請破產清算,如皋法院裁定受理,李某隨即憑調解書向管理人申報此60萬元債權,認為此60萬元是工資,有調解書為證。管理人告知李某,李某與家具廠之間不存在勞動關系,此60萬元是普通債權,并非職工債權。李某遂訴至如皋法院,要求確認此60萬元債權為職工債權。
如皋法院經審理認為,李某從家具廠承接的工程是從事木制品安裝業務,雙方系勞務承包關系,并非勞動合同關系。根據李某的陳述,李某及其手下工人不是在家具廠固定從事勞動,而是家具廠承接工程后,通知李某相應的工程地點和要求,由李某負責組織工人進行施工,具體的工作安排及工人管理由李某負責,完成約定工作量后,家具廠根據李某及其手下工人的總工作量及差旅費等成本與李某進行結算,并將款項支付給李某。依據上述事實可以認定,李某與家具廠之間系勞務承包關系,而非勞動關系。
另一方面,工資是用人單位依據國家有關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以貨幣形式直接支付給本單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屬于勞動報酬的一種,勞動報酬包括但不限于工資。雖民事調解書確認60萬元為工資報酬,但李某與家具廠之間系勞務承包關系,因此該勞動報酬系基于勞務承包關系產生,并非基于勞動關系產生,也不屬于國家有關規定應當認定為工資的情形,因此不屬于工資。故李某要求確認此60萬元為職工債權的訴請不予支持。李某不服,上訴至南通中院,南通中院二審維持原判。
法條鏈接:《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四十八條:所謂職工破產債權,即破產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恤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