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只碗和一把刀竟然從四樓“從天而降”,這是發(fā)生在啟東的真實案件。12月9日,啟東法院對啟東市首例高空拋物罪案作出宣判,依法判處被告人李某某拘役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為群眾頭頂上的安全保駕護航。

基本案情

2021年4月7日8時許,被告人李某某為發(fā)泄情緒,在其居住的啟東某單位家屬樓四樓,先后將一只碗和一把單刃刀(長約30厘米)從廚房北窗扔到單位食堂門口的場地上。但扔完后,李某某情緒仍未平復,竟撿拾該把單刃刀后返回家中,又將刀扔至家屬樓北側二層樓房樓頂。后單位食堂阿姨發(fā)現(xiàn)后向該單位匯報情況,相關管理人員當場報警。

法院審理 

啟東法院認為,被告人李某某將碗、單刃刀從建筑物四樓往外拋擲,極易造成侵犯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后果,屬于情節(jié)嚴重情形,其行為已構成高空拋物罪,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綜合考慮被告人李某某系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具有自首、自愿認罪認罰等情形,可從輕、從寬處理。據(jù)此,啟東法院作出上述判決。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條之二:從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拋擲物品,情節(jié)嚴重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有前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guī)定定罪處罰。

法官提醒

高空拋物對群眾生命財產安全危害極大,被稱為“懸在城市上空的痛”,2021年3月1日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十一)》將高空拋物這種危險行為入刑。

但是,不要誤以為高空拋物即使造成嚴重后果法定最高刑也只有一年。如果行為人有規(guī)定中的高空拋擲物品的行為,造成人員傷亡、公私財產重大損失等,可能構成過失致人重傷罪、過失致人死亡罪、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故意毀壞財物罪等。

高空拋物行為具有高度危險性,極易引發(fā)重大事故。法官在此提醒廣大市民,要養(yǎng)成文明生活習慣,管住手、莫拋物,共同維護“頭頂上的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