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7月2日,小杰(時年3歲)的父母因感情破裂協議離婚。雙方約定,小杰隨母親王女士共同生活,父親趙先生一次性給付孩子生活費70萬元。同時,協議另明確,王女士可用該筆費用購買商品房,但根據出資比例,小杰須作為按份共有人登記為產權人。

同月,王女士與李先生再婚,并購買市區某套商品房,成交價181.8萬元。王女士分別支付購房定金3.8萬元,過戶時支付78萬元,余款以貸款方式支付。該新購房屋登記在王女士與李先生兩人名下,產權登記為兩人共同共有。

2021年7月,趙先生知道情況后,認為王女士未按約履行離婚協議撫養內容,新購房沒有給小杰份額,侵害了小杰的利益,故作為法定代理人以小杰為原告向海門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被告王女士、李先生共同返還小杰70萬元并支付相應利息。

海門法院經審理認為,在不影響未成年人原有生活水平的情況下,離異父母可以協議變更孩子生活費的用途,但不得侵害未成年人的利益。該案中,根據銀行流水記錄,王女士以現金支付的購房款中的70萬元實際來源于趙先生所給付的孩子生活費。金錢雖系種類物,但前述特定款項已實際物化為案涉房屋的一部分。王女士利用孩子的生活費購房卻未按協議將小杰登記為產權人。作為監護人,王女士未能正當履行監護職責,對該財產處分損害了孩子利益,應當返還。案涉房屋同時登記于李先生名下,無論其對案涉房屋是否出資或出資多少,從法律角度考量,其作為不動產的所有人在表面上實際占有了房屋,在實質上確已先行占有了該特殊錢款并因此獲得相應利益,明顯侵犯了未成年人的利益。因此,法院判決兩被告共同返還案涉錢款并支付利息。(文中均為化名)

法官點評:

未成年人雖因年幼,暫不具備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但確系獨立的民事主體。撫養費是與子女分開生活的父或母一方行使撫養、教育子女義務的方式,其權利主體為未成年人。此外,未成年人還可以通過接受贈與、繼承、獎勵等方式獲得個人財產。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妥善保管和保護未成年人的財產,并應當按照最有利于被監護人的原則履行監護職責。除為維護被監護人利益外,不得處分未成年人的財產?!睹穹ǖ洹贰段闯赡耆吮Wo法》等法律規定了相應的監護制度以保護未成年人的財產權益。家庭是未成年人受庇護的港灣,監護人是保護未成年人權益的最后屏障。若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人合法權益的,應當承擔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