木工鋪桁條不慎從施工洞摔下,房主、工頭均否認系受其雇傭,損失究竟誰來賠償。近日,如東法院岔河法庭審結一起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案。

基本案情:原告陸某某長期與沈某某等木工共同做零工同工同酬,從事上椽子,鋪桁條等木工作業。被告陳某某有自己的施工隊長期承建農村房屋。被告張某某家中新建主屋兩棟,附房一棟,其將工程承包給被告陳某某。

2019年6月11日,陳某某因其施工隊中無上椽子、鋪桁條的木工,便聯系沈某某,沈某某隨后聯系原告等人到被告張某某家中施工。施工過程中,原告不慎從施工洞中摔下受傷,為此花去數萬元醫療費,經鑒定為九級傷殘。

事發后,被告陳某某不認可自己系原告陸某某等人的雇主,稱其僅為介紹人,其與張某某簽訂的建房施工合同不包括木工,原告的工資亦由房主張某某結算。因此,其認為原告等木工系向被告張某某提供勞務,與其不存在勞務關系。被告張某某稱其將房屋建設工程承包給被告陳某某,雙方簽訂了施工合同,且所有工程款項在結算后均交給被告陳某某,其不應當承擔原告的賠償責任。為此,引發爭議。

裁判結果:本案中,原告陸某某與被告陳某某、張某某均未簽訂書面的協議,且提供勞務首日便發生事故,報酬尚未發放,一般用于證明法律關系的相關事實不夠明確。

面對此種情況,承辦法官朱天曄通過實地勘察,結合案件細節,綜合考慮法律規定和日常生活常識,對各主體間的法律關系以及各方應當承擔的責任進行判斷,認為原告從事的上椽子、鋪桁條等木工作業系房屋建設工程的一部分,被告張某某已經將房屋建設工程整體承包給被告陸某某,而陸某某未能提供證據證實承包合同中不包括上椽子、鋪桁條等木工工程,據此,認定被告陳某某臨時雇傭原告等人做木工作業,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但本次事故的發生,原告因其疏忽大意負有主要責任,被告張某某將工程發包給不具備承接大型工程的施工隊也應承擔選任不當的責任。

最終判決被告陸某某承擔30%的責任,張某某承擔10%的責任,其余損失由原告自行承擔。

典型意義:隨著社會的發展,群眾的法律意識有所提高,在農村房屋建設中,房主一般會與承包方簽訂施工承包合同,但在實際施工過程中,臨時用工普遍存在著雙方口頭協議、協議不明乃至沒有協議的情形,工資報酬也是按照慣例在完工后結算,而事故的發生不可預見,事后雇主也往往會推脫、回避責任,導致爭議不斷、舉證困難。因此,勞動者即使在提供臨時性勞務時,也應盡量簽訂書面的協議,如未簽訂協議,在協商處理事故時,要做好證據的收集,維護好自身的合法權益。

(岔河法庭 時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