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獄錯過索款時間,六年后起訴能否勝訴?
作者:海安市人民法院 吉雨馨 發布時間:2022-12-09 瀏覽次數:4617
小張借款給小何后因其他行為構成犯罪入獄,錯過索款時間。待其六年后出獄起訴,被告小何表示已經過了訴訟時效,拒絕還款,那小張的訴請能否得到支持?近日,海安市人民法院審結了這起民間借貸糾紛案。法院認為,原告于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后六個月內即向被告主張權利,并未超過訴訟時效期間,故被告應當償還借款及逾期利息。
2016年2月3日,小何因資金周轉困難向小張借5萬元。雙方在小東的見證下,現金交付,小何向小張出具借條一張,載明“今借到小張5萬元整,以現金交付,于2016年4月30日歸還?!币娮C人小東在借條上簽字。
2016年3月,小張因其他行為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被逮捕,于2022年2月10日刑滿釋放。2022年2月16日,小張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小何還款。小何在收到傳票后,向小張致電,聲稱自己愿意還錢的,但鬧到法院兩人就沒啥好說的了。只要小張撤訴,自己第二天就還錢。但當小張撤訴后,小何卻推三阻四,并未歸還。同年4月,小張再次起訴,追索借款本金5萬元及逾期利息。
審理中,被告辯稱原告主張權利已經超過訴訟時效期間。
海安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條,并在借條中注明出借款項系現金交付,雙方間的借貸關系成立。被告逾期還款,原告可按有關規定主張逾期利息。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后六個月內,因導致權利人不能行使請求權的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中止。被告出具借條不久,原告即被司法機關采取強制措施,直至2022年2月10日刑滿釋放,這期間,原告人身自由受到限制,且因疫情原因,通訊聯系亦受到限制,故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后六個月內,訴訟時效中止。原告于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后六個月內即向被告主張權利,并未超過訴訟時效期間。故被告關于訴訟時效的抗辯不能成立。退一步講,即使本案訴訟時效期間屆滿,被告在電話中同意履行義務,亦不得以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為由抗辯。故被告應當歸還借款5萬元及逾期利息。
【法官說法】
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二條:“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的,義務?可以提出不履?義務的抗辯。訴訟時效期間屆滿后,義務?同意履?的,不得以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為由抗辯;義務?已經?愿履?的,不得請求返還?!?/p>
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四條:“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后六個月內,因下列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中止:1.不可抗力;2.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沒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喪失代理權;3.繼承開始后未確定繼承人或者遺產管理人;4.權利人被義務人或者其他人控制;5.其他導致權利人不能行使請求權的障礙。自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滿六個月,訴訟時效期間屆滿。”
一般情況下,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本案中,借款于2016年到期,而起訴已經發生在2022年,已經過去了六年,按照通常情況,如果一直沒有主張權利,確實已經過了訴訟時效。但本案中,原告被限制人身自由,并由于疫情的原因通信不暢,導致權利人不能行使請求權,產生了訴訟時效中止的法律效果。2022年2月10日,原告刑滿釋放,訴訟時效恢復,原告在六個月內及時主張權利,因此本案并未超過訴訟時效期間。另外,即使訴訟時效已經屆滿,義務人同意履行的,也不得以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為由抗辯。本案被告在原告出獄后曾向原告致電,表示愿意還錢,因此也應當歸還相應借款本息。
在此,也提醒廣大民眾,對于約定履行期限的債權,一定要在期限屆滿后及時主張權利,并保留相應證據,以免日后維權受阻。同時,也希望相關債務人誠信履約,一諾千金,以信立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