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隨著寵物消費的發展,相關糾紛和維權案例也日益增多。日前,江蘇省常熟市人民法院對一起寵物貓買賣引起的合同糾紛作出判決,商家因出售存在質量瑕疵的寵物貓,應承擔退款義務。

基本案情

2021年10月,陳先生通過微信向徐女士購買金漸層系列品種貓兩只,當日支付定金10000元,后陳先生于2022年1月29日至徐女士處接貓,并支付尾款28000元。

接貓回家后當天,陳先生發現其中一只貓有軟便現象,后又發現兩貓均存在干嘔、口腔潰瘍等癥狀,便將這些情況通過微信告知徐女士,徐女士也通過微信向陳先生就兩貓的買藥治療和護理進行了指導。

2022年2月28日,陳先生將兩只幼貓送至寵物醫院檢查,經檢測兩貓均攜帶有“貓杯狀病毒”,該病毒目前無法根治。后陳先生立即與徐女士交涉退款退貨事宜,但被徐女士拒絕,陳先生遂訴至法院,請求判令徐女士履行退貨義務,并退還貨款。

審理情況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陳先生通過微信向徐女士購買金漸層系列品種寵物貓,雙方雖未簽訂書面合同,但已形成事實上的買賣合同關系。徐女士作為銷售寵物貓的經營者,應當承擔標的物質量瑕疵擔保責任,保證向陳先生出售的寵物貓處于健康狀態。本案中,徐女士未能提交案涉兩只寵物貓在交付之前處于健康狀態的證據,微信聊天記錄也顯示徐女士在交付當日表示“體檢大可不必”等,顯示徐女士對確保兩貓處于健康狀態未有積極作為。陳先生在接貓當日第一時間即向徐女士提出兩貓的健康狀況存在問題,及時履行了通知出賣人的義務。雖然徐女士對陳先生進行了買藥治療、護理兩貓的指導,但不能就此認定陳先生明知案涉兩貓存在健康問題或雙方有特別約定免除徐女士瑕疵擔保責任之情形。因此,法院依法認定徐女士向陳先生出售的兩只寵物貓存在質量瑕疵,雙方之間的買賣合同應予解除。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條規定:合同解除后,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請求恢復原狀或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有權請求賠償損失。因此,對陳先生主張徐女士向其返還購貓款38000元的訴訟請求,法院予以支持,陳先生同時應將案涉兩只寵物貓退還徐女士。

典型意義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一條第一項規定:“當事人就有關合同內容約定不明確,依據前條規定仍不能確定的,適用下列規定:(一)質量要求不明確的,按照強制性國家標準履行;沒有強制性國家標準的,按照推薦性國家標準履行;沒有推薦性國家標準的,按照行業標準履行;沒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按照通常標準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標準履行。……”本案中,雖然雙方對寵物貓的質量標準未作出明確約定,但基于交易習慣,出售健康寵物系寵物出賣者的基本合同義務,保證寵物健康是寵物買賣合同中的最低標準和應有之義。在徐女士未能舉證證明幼貓在出售時系健康貓的情形下,應當承擔相應的質量瑕疵擔保責任。

法官提醒,寵物作為活體動物,具有生命,不像普通的商品具有明確、規范的質量標準。消費者在選購寵物時,往往無法直觀了解寵物真實的健康狀況,一旦發現系病寵,也很難證明是寵物出售時就已帶病。因此,消費者在購買寵物時,應當細致檢查寵物是否存在健康狀況、免疫情況等方面的問題,并要求出售者提供營業執照、檢疫合格證明等證照,并與出售者簽訂書面合同,以免產生糾紛。如選擇網購途徑,則應當充分了解商戶的評價口碑、經營地址等,建議事先和商家約定給寵物做檢驗事項,并及時截圖留存證據。而作為出售寵物的經營者,亦應遵守誠實信用、公平交易原則,共同營造一個安全、有序的市場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