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世紀九十年代村民口頭協議自愿互換承包地,承包經營權互換合法有效嗎?
作者:啟東市人民法院 陳佺坤 發布時間:2022-12-02 瀏覽次數:12393
土地是農民的根,安心種好地是農民最關心的事。村民取得的承包地,并非完全按照就近便利原則劃分,常常會出現多塊承包地四處散布或部分承包地與居所較遠的情況。村民之間為方便生產作業,往往會內部自行調整。上世紀九十年代,因為相互信任,且未涉及其他經濟利益,村民之間往往都是口頭約定,而不會訂立書面協議,更不會向專門機構進行登記備案。但近些年隨著拆遷、轉包、出租等因素的影響,不同地塊價值出現了巨大差異,二三十年穩定的互換關系也隨之動搖,引發各類糾紛。近日,啟東法院就受理了一起土地承包經營權糾紛案件。
基本案情
本院經審理查明,原告杜某,被告劉甲、劉乙原均系啟東市合作鎮某村某組村民。九十年代,杜某與蔡某戶經口頭協議,達成承包土地互換協議,杜某將郁家宅后0.941畝土地與蔡某戶位于張家宅后0.946畝土地進行互換,但雙方未在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中進行變更。蔡某戶共有四人,分別為戶主蔡某、妻子黃某、子女劉甲、劉乙。蔡某、黃某已去世?,F杜某要求確認二塊土地的承包經營權互換合法有效。
法院審理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首先,原告與蔡某戶系同一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雙方于九十年代口頭達成互換土地協議系其真實意思表示,且雙方事實上實際履行土地互換長達二十多年,案涉互換土地用途亦未改變,故雙方的土地互換合法有效。其次,涉案土地系家庭承包土地,兩被告作為家庭成員亦有相應權利。我國實行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制度,主要采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家庭承包方式,集體經濟組織按照公平分配、人人有份的原則,統一將耕地、林地、草地承包給本集體經濟組織農戶。九十年代,涉案土地系包括兩被告在內的蔡某戶家庭共有的承包地,土地互換系整個家庭成員的共同意思表示?,F該戶中的蔡某、黃某已去世,原告起訴該戶的其他家庭成員劉忠、劉英,其被告主體適格。判決原告杜某將郁家宅后0.941畝土地的承包經營權與被告劉甲、劉乙將張家宅后0.946畝土地的承包經營權互換合法有效。
法官說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三條規定: “承包方之間為方便耕種或者各自需要,可以對屬于同一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的土地承包經營權進行互換,并向發包方備案。”,為同一集體經濟組織村民之間互換承包地提供了法律基礎。《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五條規定:“土地承包經營權互換、轉讓的,當事人可以向登記機構申請登記;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村民之間雖未簽訂書面合同及備案登記不會導致互換協議無效,但為了出現糾紛時,有理有據地通過法律途徑解決雙方糾紛,村民之間應該簽訂書面互換協議,并及時申請備案登記,以保護自身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