撫養費“隨心”給付,給還是不給?
作者:句容市人民法院 吳未未 發布時間:2022-12-02 瀏覽次數:5394
小蘭要求小新支付女兒小丫撫養費(文中均為化名),小新辯解當初離婚時約定,女兒由媽媽撫養,撫養費爸爸隨心支付。“隨心”可以理解為適當給付,也可以不給付,完全取決于爸爸意愿,況且離婚時已將其享有的房產份額贈與小丫,也可以視為一種支付撫養費的方式。小蘭覺得小新就是狡辯,離婚后,小新一次都沒有支付過女兒撫養費,支付撫養費是法定義務。雙方多次協商無果后,小丫將小新訴至法院要求每月支付撫養費2000元直至小丫成年。近日,句容市人民法院審結了該起撫養費糾紛,認為離婚協議關于撫養費的約定不清,應予以糾正,小新應支付撫養費,于是判決支持了小丫的部分訴請。
法院經審理查明,小丫與小新系父女關系,小蘭與小新婚后于2009年年底生育小丫,雙方因感情不和于2016年年底協議離婚,離婚協議書約定小丫由其母親小蘭撫養,撫養費小新隨心,小新有探望女兒的權利;位于某市某小區的夫妻共同房產歸小蘭和小丫所有;除此之外,無任何財產和債務糾紛。自小蘭、小新離婚后,小丫一直跟隨母親生活。2022年3月份,小丫向法院起訴,要求小新按照每月2000元的標準給付近五年撫養費合計九萬余元,并自2022年3月起每月給付撫養費2000元直至小丫18周歲時止。
法院審理后認為,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父母與子女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父母離婚后,對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未成年的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給付撫養費的權利。本案中,小蘭與小新于2016年年底協議離婚,離婚協議書中約定小丫由其母親撫養,撫養費小新隨心,婚后房產歸小丫和小新所有。離婚協議書中的“撫養費男方隨心”,意思表示不明確,字面理解為撫養費男方遵從意愿,可以給付,也可以不給付,即使給付,數額也由男方自愿決定。小新當庭明確表示其不愿給付,且小新離婚時已將其應享有的共同房產份額贈與小丫,雖未明確表示該部分財產折抵撫養費,但小新的行為也應當視為對小丫承擔撫養義務的一種方式。小丫提交的證據,不能證明父母協議離婚時約定小新每月支付撫養費2000元,故小丫要求小新給付近五年撫養費,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該訴請不予支持。小新雖然以將其享有的房產份額贈與小丫的方式對小丫承擔了一定撫養義務,但該行為尚不足以完全滿足小丫健康成長的需要,而原離婚協議對撫養費約定含糊不清、模棱兩可,致小蘭、小新在執行中產生分歧,應予糾正,從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健康成長的原則,綜合考慮本案實際情況、小丫的實際需要、當地實際生活水平及小丫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酌情認定小新自2022年3月起每月承擔女兒撫養費1000元直至小丫18周歲時止。
法官寄語:本案父母雙親應當放下前嫌,不要再糾結于過往種種,調整好各自心態,互相加強溝通聯系,多關愛、參與女兒的成長,母親應當從中給予積極協助,便于父親探望女兒,雙方按照《家庭教育促進法》的要求,相互配合履行好對女兒的家庭教育責任,共同助推女兒健康快樂成長。
判決后,本案當事人均未上訴,案件已生效。
法官說法: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父母與子女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后,父母對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基于兒童利益最大化和依法保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原則,離婚協議雖然可以約定子女隨一方生活,另一方依照固定標準支付或不支付撫養費,但子女仍可在必要時要求未直接撫養費支付撫養費。《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條規定,離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撫養的,另一方應當負擔部分或者全部撫養費。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前款規定的協議或者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者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本案中,即使小蘭和小新約定小新無需支付孩子撫養費,也不能妨礙小丫在必要時向未直接撫養一方主張撫養費,何況雙方約定的是“隨心”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