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五六年,雙方之間交易往來平凡。為了方便,二人通過不同公司開具、接受票據,卻從未進行過對賬。交易出現糾紛,這筆“糊涂賬”該如何處理,近日,海安法院審理了這樣一起案件。

自2014年起,李某向施某采購螺旋管,由施某采購不銹鋼板材后進行加工,再應李某的要求送至其客戶處,雙方之間交易的螺旋管達20.68萬米,但從未對賬確定貨款金額。交易過程中,因李某需要發票,同意施某將購買材料時開具的發票給他,施某便利用其采購的單位及自己設立或者掛靠的幾家公司,按照李某的要求開具增值稅發票,而李某也有幾家不同的公司需要發票進行抵扣。在六年左右的交易過程中,雙方均利用不同的公司開具、接受票據,但從未進行對賬。

現施某以A公司向B公司開具相應增值稅發票,A公司已經將該債權轉讓給自己為由,主張貨款99.86萬元,并提交了其在交易過程中制作的送貨單加以佐證,但該送貨單僅記載了送貨的米數,并無單價,供貨單位、收貨單位也與提供的增值稅發票無法對應。李某為B公司法定代表人。

B公司辯稱,A公司與B公司之間并無合同關系,不能僅按照A公司開具的增值稅發票金額確定交易金額及債權債務關系,案件也涉及施某及李某代理的多家公司之間的買賣合同關系,發票金額與真實交易并不一致,其已經累計付款700余萬元,雖然雙方沒有最終對賬,但能夠確認,交易的螺旋管達20余萬米,以當時的市場價格估算,貨款已經全部付清,希望雙方能將全部的送貨單進行對賬結算。

海安法院經審理認為,施某與李某合作多年,從末簽訂書面合同,亦未結算。雙方各自利用掛靠的幾家公司進行交易,案涉糾紛系由雙方及合作的公司之間的定作合同關系引起,施某可根據實際交易情況主張權利。本案中,施某提交了A公司向B公司開具的增值稅發票及自行制作的數本送貨單中摘出的部分單據來證明欠款事實,但單據中均無收貨人、交易對象的簽字確認,標注的交易對手、送貨單位多數與兩公司沒有關聯,部分單據僅有鋼管長度,沒有標注價格,施某也自認無法根據送貨單區分交易對象,增值稅發票的抬頭也是送貨后應李某的要求開具,送貨單與發票無法對應,且B公司對其主張不予認可,A公司也未能提供其他證據證明交付標的物的事實。如A公司、施某堅持要求給付貨款,應提供全部送貨單據進行統一結算,但對方予以拒絕,并表示仍會以開具的其他不同抬頭的公司增值稅發票主張權利。由于雙方交易長達數年,期間均未對賬,施某提供的送貨單與開具的增值稅發票不能一一對應,其僅拿出部分送貨單主張貨款,易造成交易主體之間利益不平衡,以致影響未主張的其他送貨單的最終處理。據此,法院駁回A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

【法官點評】

實踐中,存在代開發票或按照對方要求開票的情況,本案的特殊在于雙方都存在這樣的情況,且涉及的主體較多,在往來的五六年內,雙方從未對賬,施某利用多家公司開具增值稅發票,并以其中一家公司的名義起訴貨款,而B公司與A公司并不存在真正意義上的合同關系。在此期間,鋼管的單價及加工費上下浮動,A公司、施某也無法厘清,法院認為整體訴訟更有利于爭議的解決。

所以,各交易主體在往來過程中,要及時對賬,不能互相縱容,如果產品價格不穩定,送貨時應在送貨單中明示單價,并要求對方簽字確認。因開票問題造成交易主體混亂,對賬的同時要確認異常開票的情況,從而避免爭議出現時,事實難以查清,增加自己的訴訟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