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過相親認識交往,婚后卻發現雙方性格、生活習慣等方面不合,一拍兩散的情況并不少見,但因結婚、共同生活產生的經濟往來卻沒那么容易理清。近日,丹徒法院辛豐法庭審結了這樣一起婚約財產糾紛案件。

曉云和謝飛于2016年經人介紹相識,2018年6月確定戀愛關系,并于同年9月30日舉辦婚禮。之后雙方同居生活至2022年6月,但未辦理結婚登記,現兩人因感情破裂分手。為要回結婚時的彩禮和生活中向女方轉賬的款項,謝飛將曉云訴至法院。

謝飛稱,兩人交往時,自己先支付了2.8萬元作為彩禮,婚禮舉辦前夕,被告又提出需要給10萬元的彩禮,于是母親向被告轉賬9萬元,兩人才順利舉行婚禮。同居期間,被告一直以感情沒有到領證的地步不同意領證,還要求將工資上交,因此自己每月轉賬2000元給被告保管。除彩禮外,一起生活期間自己向被告轉賬合計11萬元。2022年6月初,被告提出分手并搬離婚房,但在后續協商中對收取的彩禮及轉賬不同意返還。

曉云辯稱,舉辦婚禮后,自己發現原告沉迷于游戲、賭博,還購買性藥,雙方夫妻生活不和諧,不領證系雙方協商的結果。懷孕后自己也提出與原告辦理結婚登記,因胎兒發育問題流產耽擱了,且原告在此期間對自己漠不關心,雙方目前境況系原告導致。至于彩禮和轉賬,原告提出的2.8萬元是用于籌辦婚禮的,9萬元是彩禮。同居期間,原告掙錢償還房貸及個人債務,自己工作不穩定,長期待業在家,收到的彩禮及轉賬全部用于日常生活開銷,兩人共同花銷271994.32元,該費用還不包括逢年過節給長輩送禮及轉賬。自己提交的交易明細中小額支出較多足以證明是為共同生活支出的,且用于籌辦婚禮及共同生活費用已遠超彩禮及原告轉賬的金額。

法院經審理認為,根據法律規定,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彩禮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本案中,原、被告并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原告要求返還彩禮,符合法律規定,法院予以支持。關于彩禮的數額,原告主張彩禮為11.8萬元,被告認為其中2.8萬元系籌辦婚禮費用,不屬于彩禮,但根據被告提供的證據目錄,被告已認可彩禮為11.8萬元,且被告也未提供證據證明2.8萬元是原告給被告辦婚禮的費用,故對被告的主張,法院不予采納。同時,法院考慮到雙方同居生活的時間、被告曾懷孕后流產未生育子女、財產使用情況、雙方經濟相對獨立等因素,酌情由被告返還原告7萬元。被告辯稱其所收彩禮已全部用于原、被告共同生活開支,被告雖然提供證據證明其與原告同居期間共開支消費27萬余元,但被告并未提供證據證明這些開支消費是用于雙方共同生活還是其個人消費,且這期間被告曾參加工作也有收入,故被告的辯稱理由不能成立,法院不予采信。對于原告要求被告返還轉賬款11萬元,其中主要是原告給付被告的每月生活費2000元,因該錢款系原告贈與被告,被告也已用于生活消費,原告要求被告返還,沒有法律依據,法院不予支持。綜上,法院判決被告返還原告彩禮7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