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急救轉運途中病人死亡,誰之責?
作者:蘇州市相城區人民法院 林靜宜 居丹丹 發布時間:2022-11-28 瀏覽次數:4020
隨著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人口老齡化的加快,以及分級診療、雙向轉診的推進,傳統醫療轉運體系已無法滿足日益多元化的醫療轉運需求,非急救轉運成為我國部分城市探索的分類救治模式之一,蘇州自2017年開始運行該模式。新模式的發展伴隨著新的問題,近日,蘇州市相城區人民法院審結了蘇州地區涉非急救轉運服務第一案。
2021年4月23日,胡某在蘇州某醫院就診過程中,該醫院醫生建議其轉院至安徽省宣城市某縣人民醫院繼續進行康復治療。胡某兒子小胡根據醫院病房門口家屬等待區公示的蘇州市120非急救轉運服務電話與相關機構聯系轉運事宜。隨后,小胡接到某康復醫院轉運司機薛某的電話,雙方就轉運事宜進行了前期溝通。薛某開著轉運車輛來到醫院,小胡要求配備一名隨車的醫師。下午一點多,準備就緒,薛某駕駛轉運車輛出發。
下午三點左右,薛某表示疲憊,下車要求隨車醫師駕駛轉運車輛。于是,醫師駕駛轉運車輛繼續前進。大約一個小時后,轉運車輛的呼吸機發出警報聲,此時,胡某出現身體顫抖、呼吸困難、呈現翻眼白的狀況。小胡見狀立即通知正在開車的醫師。五分鐘后車輛駛入某服務區,醫師下車來到車輛后排位對胡某進行檢查后告知家屬,胡某此時心律不齊,隨時都有停止心跳的可能。隨后薛某車輛繼續行駛,當日四點半左右,醫師告知,胡某已無生命體征。當日五點十分左右,轉運車輛駛入安徽省宣城市某縣人民醫院。經該院醫生檢查后確認,胡某已無心跳、無生命體征。
后小胡與該康復醫院溝通此事,要求其承擔因其原因導致胡某未能及時接受救治而死亡的過錯責任,并要求其公開向自己和家人賠禮道歉。但該康復醫院并未積極、主動承擔相應的過錯責任。小胡及其親屬將該康復醫院起訴至蘇州市相城區人民法院。
庭審中,該康復醫院辯稱,胡某出院時病情危重,處于隨時可能死亡的狀態,其死亡是疾病的自然轉歸,并不存在耽誤患者治療的情形。據小胡后來申請的醫療損害鑒定結果顯示,胡某自身患有嚴重疾患是導致死亡的根本原因。該康復醫院在非急救轉運過程中,隨行醫師離開患者駕駛車輛,未能履行保障安全的義務,存在過錯,與患者胡某死亡之間存在因果關系,參與度建議考慮為輕微。
法院審理認為:公民的身體權、健康權受法律保護。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侵害他人造成死亡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被告某康復醫院在非急救轉運過程中未能履行安全保障義務的行為存在過錯,該過錯行為與胡某死亡之間存在因果關系。同時,被告承接胡某作為非急救轉運服務對象,不符合相關規定中的服務對象要求,亦存在過錯,故被告某康復醫院應對原告方承擔賠償責任。此外,胡某自身患有嚴重疾患,是導致其死亡的根本原因,原告方作為胡某家屬,選擇在胡某病情危重、隨時可能有生命危險的情況下進行長途轉運,亦存在過錯。綜合考慮被告的過錯行為、因果關系、參與度、損害結果及胡某的死亡原因、原告方自身過錯等因素,法院認定被告某康復醫院對原告方因胡某死亡導致的全部損失承擔15%的賠償責任。
非急救轉運工作關系民生。本案系蘇州地區涉非急救轉運服務第一案。2021年9月,蘇州市出臺《蘇州市醫療機構非急救轉運服務管理規范(試行)》,相關規范及服務標準均有待完善。該案生效后,法院已向被告康復醫院及蘇州市衛健委發送司法意見書,建議準確把握非急救轉運服務范圍、規范非急救轉運車輛及人員管理、建立多元糾紛解決機制。
相關單位及部門在收到法院司法建議后,高度重視,并予以反饋。其表示:所有建議將照單全收,認真研究落實,并提出調整人員,完善非急救車輛運營管理、績效考核等制度,嚴格把握非急救轉運范圍,加強駕駛員的日常管理和車輛日常維護,制定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等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