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無效,擔保人是否需要承擔責任?
作者:啟東市人民法院 高穎 發布時間:2022-11-25 瀏覽次數:6905
基本案情
2019年,陳某向張先生借款173萬元,由李女士作為擔保人在借款合同上簽字確認。后陳某一直未歸還欠款,張先生便訴至啟東法院,要求陳某還款且要求李女士承擔連帶清償責任,該院判決支持張先生訴請。但李女士對判決不服,上訴至南通中院,南通中院審理后認為陳某涉嫌詐騙犯罪,裁定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偵查。公安機關審查終結后,以陳某涉嫌詐騙罪將案件移送啟東市檢察院起訴,后經啟東法院判決陳女士犯詐騙罪并判處有期徒刑。現張先生又訴至法院,要求李女士對陳女士的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法院審理
啟東法院經審理后認為,根據本案當事人提供的證據及法院依職權調取的相關證據顯示,原告張先生行為符合以營利為目的的向社會不特定對象提供借款的情形,故原告與陳女士的借款合同無效。借款合同無效,必然導致本案原、被告之間的擔保合同無效,擔保合同無效,被告作為擔保人是否需承擔責任,應當根據擔保人是否存在過錯。本案經審理后認為,首先,李女士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在擔保合同上簽字,且并未提供相應證據證明陳某騙保,故李女士的簽字擔保行為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后果;其次,根據陳某與李女士的聊天記錄,李女士實際參與了案涉借款;再次,李女士與陳某交往甚密,對外有多筆款項共同參與,李女士在案涉借款中也有一定受益。李女士存在過錯,依法判決李女士對借款人陳某不能清償原告張先生債務的三分之一承擔賠償責任,李女士賠償后,可以另行向債務人陳某進行追償。
法官說法
借款人與出借人之間的借款合同無效并不必然導致擔保人的擔保責任滅失。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有關擔保制度的解釋》第十七條內容規定,主合同無效導致第三人提供的擔保合同無效,擔保人無過錯的,不承擔賠償責任;擔保人有過錯的,其承擔的賠償責任不應超過債務人不能清償部分的三分之一。被告是否存在過錯,主要從借款人與擔保人之間的關聯性、擔保人對借款合同的參與度、合同被認定無效的原因等方面,綜合認定擔保人是否存在過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