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鹿為馬,誰收款就告誰?判駁!
作者:錫市錫山區人民法院 黃曄 駱文文 發布時間:2022-11-23 瀏覽次數:3191
案情介紹
童某于2022年1月訴至法院,請求判令某藝剪理發店(以下簡稱“理發店”)歸還其借款2.5萬元,并提供了其于2021年7月4日向該理發店支付寶賬戶轉賬2.5萬元的憑證,稱該款系由理發店經營者陳某向其所借,其向理發店支付寶收款二維碼掃碼完成交付。
理發店經營者陳某委托其丈夫何某代理參與訴訟。何某到庭辯稱,童某掃碼支付的收款二維碼抬頭為理發店,綁定手機號為其名下號碼,當時實際是案外人羅某向童某借款,因羅某沒有支付寶,要求其幫忙使用支付寶賬戶收款。何某向法院提供支付寶轉賬憑證,顯示其收到童某款項后半小時悉數通過微信向羅某進行轉賬。
經法院傳喚,羅某到庭作證,羅某認可何某所述,案涉2.5萬元確為其向童某借款,其曾向童某出具借條,并且已向童某通過微信還款9筆,每筆500元,當初承諾童某借2.5萬元一個月,歸還3萬元。羅某提供了向童某還款的相應微信轉賬憑證,還提供了其與童某于2021年9月22日的錄音。錄音中,羅某稱:“你認我,這錢我不會少你一分錢”,童某稱:“你前面說一天500我也應允了”、“跟你說現在也沒有說叫你一次性給我還清,你每天最起碼還500,你也承諾還500你也答應每天還了,你這樣高的我每天還要問你要”、“我們不說3萬元,你本錢總要給吧,現在本錢都不給”等。
經過審理,法官向其釋明敗訴風險后,童某仍堅持理發店為借款主體,要求理發店還款。
審判結果
駁回童某的全部訴訟請求。
裁判說理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第二款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僅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該規定明確了合同的相對性原則,只有在法律另有明確規定的情況下,才可以打破合同相對性原則。
此外,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六條規定的精神,原告僅依據金融機構的轉賬憑證提起民間借貸訴訟,被告抗辯轉賬為其他原因的,被告應當對其主張提供證據證明,被告提供相應證據證明其主張后,原告仍應就借貸關系的成立承擔舉證責任。
本案中,理發店提供的何某微信轉賬記錄、羅某的證人證言以及童某與羅某的通話錄音,形成了完整的證據鏈,能夠證明理發店抗辯之事實。尤其,在童某與羅某的通話中,童某認可借款人為羅某,提及的轉賬金額、本金金額與羅某所述經過完全吻合。根據現有證據,案涉2.5萬元的借款合同關系應系建立于童某與羅某之間,法院依法認定童某與理發店之間并不存在借貸關系,不應承擔還款責任,故法院對童某的訴訟請求予以駁回。
法官評析
在民事訴訟中,我們倡導尊重事實、誠信訴訟。常有當事人會出于便于訴訟、實現債權的目的而指鹿為馬,將非合同關系相對人作為被告訴至法庭。須知,此種違背客觀事實的行為,不僅不能達到目的,承擔敗訴后果,還可能因為虛假陳述、偽造證據妨礙案件審理而受到處罰,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法院會將犯罪線索移送公安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具體根據本案案情,還希望對大家進行一個提醒。支付寶、微信等網絡平臺轉賬已經成為日常支付手段,既留痕又便捷。但在代人收取、支付款項時,應注意適當保留一定證據,如在操作轉賬時可以進行附言備注,同時可通過短信、微信等文字通訊工具將事實固定。日常生活中培養證據意識,本案的收款人如無充分證據,恐也難以呈現事實真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