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紹

2018年3月,陳某通過中介促成交易,將自有新房一間賣給王某夫婦,總價為120萬元。雙方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合同中約定由王某夫婦于合同簽訂當日支付定金3萬元,剩余首付40萬元分期支付,余款辦理銀行貸款。關于違約責任,約定任何一方拒絕履行或解除合同的,均由違約方向另一方支付合同確認的房屋成交價的20%作為違約金。同時,由于此房未滿二年,雙方協商一致等滿二年后再辦過戶登記手續。合同簽訂后,王某夫婦依約陸續支付了定金及首付款共計43萬元。兩年期滿后,雙方準備辦理過戶登記手續時發現案涉房屋已被法院查封。幾個月后,陳某將案涉房屋轉賣案外人趙某,約定合同總價為125萬元,其中首付款為60萬元(含定金2萬元)。王某夫婦認為陳某構成逾期過戶及一房二賣,遂訴至法院,要求繼續履行合同將案涉房屋過戶至其名下,并承擔違約金24萬元。陳某則抗辯稱,雙方已達成解除房屋買賣合同的合意,由其退還王某夫婦已付首付款解決雙方糾紛,且其系經過王某夫婦同意后將房屋進行轉賣,故請求駁回王某夫婦的訴訟請求。

審判結果

駁回王某夫婦的全部訴訟請求。

裁判說理

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本案中,陳某申請中介作為證人出庭作證,同時提供了中介與王某夫婦的錄音資料,能夠證明王某夫婦同意陳某將案涉房屋另行出售他人,并通過他人支付的購房款來返還王某夫婦已付首付款,即表明同意解除雙方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因此,王某夫婦要求繼續履行合同缺乏事實依據,要求陳某承擔逾期過戶及一房二賣的違約責任,亦缺乏依據,本院不予支持。

法官評析

當事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但合同并不是一成不變的,根據《民法典》有關規定,經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合同或者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請求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等。本案中,雙方當事人已經協商一致解除房屋買賣合同,同時經過原告方同意后被告方才將房屋另行出售,原告方反悔要求繼續履行合同,顯然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不能得到支持。

需要提醒的是,當合同履行出現糾紛,在解決爭議時,當事人均應慎重決定,結合自身實際和合同履行情況通盤考慮,一旦達成一致意見則落子無悔,均需遵照履行,否則也無法得到法律的支持和肯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