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賬過程有妥協(xié) 主張欺詐難支持
作者:海安市人民法院 孫江華 莫亞敏 發(fā)布時間:2022-11-22 瀏覽次數(shù):3642
已經簽訂結賬協(xié)議后,能否以對方未如實告知義務,實施了欺詐行為主張撤銷結賬協(xié)議中的部分內容?近日,隨著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終審判決書的送達,這起撤銷權糾紛落下帷幕。法院判決,駁回原告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
2012年,工程公司與投資公司簽訂委托代建合作協(xié)議,由工程公司自行投資、融資建設相關項目,項目建成后由投資公司回購。2013年雙方達成補充協(xié)議約定,由投資公司向工程公司以借款方式提供資金,利率不超過9%,以甲銀行實際融資利率為準。此后,兩公司多次簽訂借款合同,投資公司向工程公司先后提供資金近5.5億元,均約定按實際甲銀行的借款利率承擔利息。2016年12月,案涉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工程公司向投資公司提交了結算資料。投資公司完成了工程審計。2020年8月,雙方進行結算時,在協(xié)商基礎上工程公司同意在借款利率上作出讓步,明確借款利率應按9%計算,并將利息核算為8600萬元。
此后,工程公司的上級公司在巡查中提出合同約定的利率標準以甲銀行融資利率為準,現(xiàn)在卻以年利率9%核算利息,超付利息3500余萬元,應予糾正。工程公司遂以此為由對投資公司向法院提起撤銷權之訴。請求判令撤銷雙方結算單中付款利息結算結果中的3500余萬元,并要求投資公司返還相應款項。
庭審中,投資公司辯稱,工程結算是在雙方管理人員及專業(yè)人員參與下,雙方協(xié)商一致的產物,不存在欺詐的情形,工程公司也沒有證據(jù)證明本案中存在欺詐行為。
海安法院審理后認為,原告主張欺詐撤銷對有關利息的結算,應當提供充分證據(jù)證明雙方基于被告公司欺詐行為的基礎上進行的結算。而從原告公司所舉證據(jù)不能證明雙方之間因欺詐而進行結算。結算確定最終工程款數(shù)額的過程本身就是達成妥協(xié)的過程,難以認定工程公司是基于對借款實際利率產生了錯誤的認識并作出了錯誤處分的結果。且根據(jù)合同約定的利率不超過9%,雙方之間的結算亦沒有超過訂立合同時的合理預期。據(jù)此,判決駁回原告工程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
一審后,工程公司不服,提起上訴。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依法駁回上訴,維持原裁定。
【法官點評】
本案主要涉及結賬有無欺詐問題。所謂欺詐,是指一方當事人故意告知對方虛假情況,或者故意隱瞞真實情況,誘使對方當事人作出錯誤的意思表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條規(guī)定:“一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對方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欺詐行為的,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從現(xiàn)有證據(jù)看,本案中的結算由雙方的管理人員及專業(yè)人員的參加,無法認定工程公司在結算過程中受到欺詐而作出錯誤處分。
在工程款結算過程中,雙方進行討價還價,最終達成一致意見系常態(tài)。且根據(jù)合同約定的利率不超過9%,雙方之間的結算亦沒有超過訂立合同時的合理預期。因此,難以認定工程公司是基于對借款實際利率產生了錯誤的認識并作出了錯誤處分的結果。法院判決駁回工程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并無不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