譚某英因向他人借款未還被訴至常熟市人民法院,法院經審理判決其限期歸還借款本金129000元。因譚某英未履行還款義務,債權人向法院申請執行。執行過程中,常熟市人民法院向譚某英發出執行裁定書、執行通知書等相關文書,責令其履行生效文書確定的義務,但譚某英未履行。經查,譚某英名下有轎車一輛,常熟市人民法院于2022年7月29日向譚某英送達責令交出車輛通知書,責令譚某英自通知書送達之日起5日內將其名下的轎車交付常熟市人民法院,并告知其拒不交付車輛的后果,但譚某英仍未交付。因譚某英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2022年9月1日,常熟市人民法院作出罰款決定書,決定對譚某英罰款5000元。譚某英收到罰款決定書后,仍未交付車輛,也未履行涉案債務。因譚某英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決、裁定,常熟市人民法院將犯罪線索移交公安機關。案發后,譚某英車輛被公安機關扣押,隨后其向債權人歸還了全部欠款。

常熟市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譚某英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應依法予以懲處。譚某英有前科,應酌情從重處罰。譚某英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認罪認罰,可以從寬處理。據此,常熟市人民法院于2022年11月9日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判處譚某英有期徒刑六個月。

履行人民法院生效的判決、裁定是公民應盡的法律義務。本案中,譚某英名下有財產卻不申報、經法院責令限期交付財產并進行罰款后仍拒不交付,屬于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譚某英拒不履行法律義務的行為觸碰了法律底線,不僅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權益,也嚴重擾亂了司法秩序,造成司法資源的浪費。債務人有能力應當及時償還借款,“拖”字訣并不能幫助逃避還款的法律義務,反有可能將自己“拖”入違法犯罪的深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