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網約車行業高速發展,一些法律問題也隨之出現。如果乘坐網約車發生了交通事故,到底誰來賠償?蘇州市相城法院就審理了這樣一起網約“專車”的機動車交通事故賠償責任糾紛。

2019年9月5日,胡某通過他人為其在某商務有限公司開發的旅行網上預定了一輛專車。駕駛員周某通過平臺接下該訂單。某出游科技有限公司就前述訂單作為銷售方開具了電子普通發票。后,駕駛員周某在搭載胡某前往指定地點過程中發生交通事故,事故造成駕駛員周某及乘客胡某受傷。駕駛員周某負事故的全部責任。事故導致胡某發生醫療費等各項損失共計六萬余元。

駕駛員周某所駕車輛系某智行蘇州分公司所有,周某經勞務派遣至該智行蘇州分公司擔任駕駛員工作。事故發生后,周某、某出游科技有限公司分別向胡某墊付了部分費用。后,胡某將周某、某智行蘇州分公司、某商務有限公司、某出游科技有限公司、某汽車管理服務有限公司一并訴至法院。

法院審理認為:周某搭載胡某的行為屬于履行被告某智行蘇州分公司的職務行為,由被告某智行蘇州分公司作為接受勞務派遣的用工單位承擔本案原告胡某因交通事故侵權造成各項損失80%的賠償責任。被告某商務有限公司、某出游科技有限公司、某汽車管理服務有限公司三者應共同作為網約車平臺營運者向原告胡某承擔各項損失20%的賠償責任。

根據交通運輸部發布的《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自2016年11月1日起施行)第二條的規定,該辦法所稱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者(簡稱網約車平臺公司),是指構建網絡服務平臺,從事網約車經營服務的企業法人。該辦法第十六條規定,網約車平臺公司承擔承運人責任,應當保證運營安全,保障乘客合法權益。該案中,胡某系從被告某商務有限公司開發、運營的旅行網軟件上預定的專車,乘客系基于對旅行網平臺及專車品牌的信賴而預訂涉案車輛形成運輸服務合同,故被告某商務有限公司作為網約車平臺公司應負有將乘客安全送達目的地的責任。某出游科技有限公司、某汽車管理服務有限公司自認為專車實際運營者、關聯方,與某商務有限公司一同從專車的營運中獲取利益,并對網約車駕駛員負有開展有關法律法規、職業道德、服務規范、安全運營等方面的崗前培訓和日常教育的責任。現原告胡某因乘坐專車受傷,駕駛員周某負事故全部責任,按照收益與風險一致的原則,法院最終判決平臺方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新業態、新職業、新消費場景……數字經濟快速發展,數字化生活方式走進了人們的日常。新事物發展總是在曲折中前進,其中引發的一些法律問題和糾紛不容忽視。網約車作為一種新的業態,其安全性、責任權屬等都需要進行規范。法院從審判角度出發,依法判決,為行業規范提供法律引導,為數字經濟發展提供司法支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