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孫法官,謝謝您!要不是您執行力度那么大,我們的錢還不知道得啥時候才能拿到手!”賴某、李某、王某拿到執行款后不停地表示感謝。為此,她們還專門制作了一面錦旗送到徐州市泉山區人民法院。

2021年6月,賴某、李某、王某向郝某等人出借91萬元。借款到期后,郝某等人沒有還款,賴某、李某、王某遂將郝某等人起訴至泉山法院,并申請查封了郝某名下房產。在案件審理過程中,賴某、李某、王某與郝某等人達成了分期還款協議,泉山法院出具調解書予以確認。因郝某等人未按調解協議約定期限還款,賴某、李某、王某向泉山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執行案件立案后,泉山法院孫通法官即通過點對點、總對總系統查詢郝某等人財產情況。郝某等人名下沒有銀行存款、車輛等財產,郝某被查封的那套房產上還設有抵押,其他被執行人也無財產可供執行。孫通法官多次與郝某等人聯系,要求他們配合法院調查,盡快申報財產情況,履行還款義務。郝某等人僅僅接電話,口頭表示要籌錢還款,但人一直躲避在外,拒不露面。泉山法院依法對其采取了限制高消費、納入失信人員名單等強制措施,郝某等人依然不為所動。

賴某的艱難處境牽動著孫通法官的心,他暗下決心,一定要加大執行力度,早日執結此案。為此他仔細梳理案例,認真研究執行方案,并多方詢價,確定郝某被查封房子的價值,預判可能的拍賣價值,經研究后,孫通法官決定啟動騰空并拍賣房產程序。而郝某則自信地認為自己被查封的房子上已經有抵押,即便被法院拍賣了,扣除抵押金額后也所剩不多,遠低于借款金額,法院一定不會勞神費力地去騰空拍賣房屋,因此對于執行法官的屢次告誡,郝某置若罔聞。

隨后執行員路陽、夏丁在孫通法官的帶領下到郝某被查封的房子內送達房屋騰空公告并依法進行法律釋明。而此時聽到消息后的郝某再也不躲避了,迅速來到泉山法院,主動要求盡快還款。十天后,郝某籌集了案款并足額支付給申請人賴某等人。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31條規定,人民法院對被執行人所有的其他人享有抵押權、質押權或留置權的財產,可以采取查封、扣押措施。財產拍賣、變賣后所得價款,應當在抵押權人、質押權人或留置權人優先受償后,其余額部分用于清償申請執行人的債權。泉山法院圍繞群眾急難愁盼,加大司法拍賣力度,提高執行到位率,全力兌現訴訟當事人的勝訴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