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如東法院開庭審理了一起兒子偽造假存款單騙用父親真存單的案件。被告人楊某平日一直被家里嬌生慣養,致使其用益無度,揮霍成性,在外債臺高筑。由于債務纏身,楊某不禁打起了父親的存款單主意,悄悄將存款單取出還債,并從網上偽造模樣相近的存款單代替。最終,父親去銀行在用假存單取錢時東窗事發。如東法院最終以被告人楊某犯偽造金融票證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緩刑一年,并處適量罰金。

法院經審理查明,2021年3月至11月間,被告人楊某為償還網貸和個人消費,私自持其父親的身份證和存單8張,先后分別至江蘇如東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雙南支行、中國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如東雙甸支行,將存款本金331000元及利息悉數取出。為隱瞞家人,被告人楊某在互聯網以600元一張的價格通過他人(身份不明)偽造中國農業銀行存單三張,票面金額分別為陸萬元、肆萬元、貳萬陸仟元;偽造江蘇如東農村商業銀行整存整取儲蓄存單五張,票面金額分別為陸萬元、柒萬元、貳萬元、叁萬伍仟元、貳萬元,并將上述存單放至如東縣雙甸鎮家中二樓東房間寫字臺柜中。2022年2月1日,被告人楊某的父親持假存單去江蘇如東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雙南支行柜面取款時,被銀行工作人員發現并報警。鑒于被告人具有自首情節,且自愿認罪認罰并積極悔罪認罪,依法可酌情從輕處罰、從寬處理,法院遂作出如上判決。

法官提醒:偽造、變造金融票證罪,雖然罪名看起來有些高大上,其實就真實地發生在我們身邊。正如本案,兒子用父親的錢雖然并不屬于違法犯罪,但是兒子的索要行為方式卻應給予負面評價。兒子針對銀行存款單實施了偽造、變造的行為,侵害了國家的金融票證管理秩序,達到了犯罪標準,已經構成偽造、變造金融票證罪。近年來該罪頻發,尤其是家庭內部,家長應當引起高度重視,加強對子女的日常教育管束。

法規速遞:第一百七十七條 【偽造、變造金融票證罪】

有下列情形之一,偽造、變造金融票證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偽造、變造匯票、本票、支票的;
  (二)偽造、變造委托收款憑證、匯款憑證、銀行存單等其他銀行結算憑證的;
  (三)偽造、變造信用證或者附隨的單據、文件的;
  (四)偽造信用卡的。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