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職員工化名入職競爭企業 違反競業限制條款被判擔責
作者:蘇州市吳中區人民法院 陶萌璘 發布時間:2022-11-11 瀏覽次數:8968
在科技型企業中,很多高級技術人員在職期間都掌握著技術秘密或經營秘密,企業為了保護自身利益,通常會與這些員工簽訂競業限制協議,約定員工離職后,在一定期限內不得在與原單位生產或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其他單位就職。但若勞動者離開原單位后違反協議,原單位取證追責將非常艱難,一些員工也因此抱有僥幸心理跳槽至同類競爭企業。
近日,蘇州市吳中區人民法院審結了一批競業限制糾紛,A公司工程師韓某等四人受高薪誘惑,不顧競業限制約定,離職后入職競爭企業B公司,被原單位發現并分別訴至法院索賠。
高薪誘惑
不惜跳槽悖誠信
A公司是一家科技型企業,韓某、樊某、薛某、王某四人曾在該公司任技術類工程師崗位,知曉企業產品研發秘密。為保護商業機密,四人在職期間,A公司與他們分別簽訂《員工競業限制協議》《員工保密協議》等,約定在離職后的一定期限內不得在任何與公司有競爭行為的同行或同類單位就職或提供服務。
同樣是科技型企業的B公司,為了提高研發能力,高薪“挖角”韓某等四人。他們先后從A公司離職,公司分別向他們發出《保密及競業限制協議履行告知書》和《競業限制協議履行通知書》,明確競業限制要求,競業限制期限、競業限制補償金標準及發放規則。
韓某等四人離職后,A公司按約發放競業限制補償金,并時常詢問他們的就業情況,而他們一直謊稱待崗在家。實際上,韓某等人離職后即轉投B公司旗下,一邊拿著B公司發放的高薪待遇,一邊又收取A公司支付的競業限制補償金。A公司發現后訴至法院,認為四人違反了競業限制協議約定,嚴重損害公司合法權益,要求四人返還競業限制補償金并支付補償金總金額五倍違約金。
規避取證
法院調查辨是非
韓某等人在明知違反競業限制協議需支付不菲的違約金的情況下,為何還會毫無顧忌地跳槽?原來,B公司為了讓韓某等人能安心入職,使用多種“反偵察”手段規避調查。
根據A公司陳述,B公司的多項拳頭產品均有專利記錄,其經營范圍與研發重點都與A公司重合,明顯存在競爭關系。同時,B公司近期也在招聘技術類工程師,崗位描述與韓某等人在A公司的工作內容一致。此外,A公司在調查中發現韓某等人在競業限制期內的工作時間常出入B公司辦公場所。據此,A公司認為,韓某四人實際入職B公司,且與在A公司工作內容一致。
韓某、樊某、薛某表示,自己在競業限制期內處于待業狀態,社保亦斷繳,除收取A公司的競業限制補償金外,未收取其他單位的報酬,A公司看到的員工也并非本人。
而王某被訴后向A公司坦言,其離職后確實跳槽至B公司,其四人進入B公司后在同一項目部工作,B公司安排他們入職后使用化名,要求其提供中國銀行賬戶后委托第三方某人力資源公司代發工資,社保則自行繳納。B公司研發團隊為了規避調查取證,嚴格禁止外來人員進出公司,連收發快遞都由公司前臺統一安排,對來訪的可疑人員、接受的可疑信件均有處置預案,極力降低“露餡”幾率。
韓某等三人否認王某的證言,并拒絕提供銀行工資流水。為查明案件事實,承辦法官至多家銀行調取相關銀行流水信息,顯示韓某等人離職后次月起都接受了同一第三方公司發放的工資,證實該第三方公司在韓某等人離職的次月起代B公司向他們發放工資、獎金。
一錘定音
依法裁判護營商
《民法典》規定,當事人應當遵循誠信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誠信作為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重要內容,要求勞動者與企業都能堅守誠信原則。而一些企業明知勞動者受競業限制約束仍高薪“挖角”,一些勞動者無視競業限制協議約定仍同業跳槽,這種做法均有悖誠信原則,不僅不能促進人才自由正向流動,還會阻礙行業有序發展,擾亂競爭環境。
吳中法院經審理認為,A公司與韓某等人簽訂的《員工競業限制協議》中明確約定,韓某等人離職后在競業限制期內需如實告知就業和任職情況,A公司為此支付相應競業限制補償金,從而享有獲取韓某等人真實從業信息的權利。而銀行工資流水顯示,韓某等人離職后實際并非待業狀態,三人未能按照約定履行報告從業信息的義務,違背了誠實信用原則;韓某等人離職后在競業限制期內入職B公司,其行為已構成違約。雙方《員工競業限制協議》明確約定,若員工違反競業限制義務的,應退還所有已領取的補償金,并支付補償金總金額的五倍的違約金,法院綜合考慮競業限制補償金數額、韓某等人的違約行為、A公司的實際損失、韓某等人非法獲益數額等多種因素,認定韓某、樊某、薛某應返還A公司已收取的競業限制補償金,并酌情認定分別支付25萬元至33萬元不等的違約金。一審判決后,韓某等人提起上訴,蘇州中院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