牛市一來,我們的身邊就會不斷涌現 “股神”。看著“股神”大賺特賺,一批批新股民便涌入了股市,但由于缺乏股票知識,新股民便會委托身邊的 “股神”進行操盤。看著賬戶贏利越來越多,新股民便會壓上全部身家,試圖抓住這發家致富的良機實現一夜暴富。當每個人都沉浸在賺錢的喜悅中時,熊市也接踵而至。很多股民看著賬戶中的虧損越來越大,選擇割肉離場。造成虧損的同時,也引發了委托理財糾紛。近日,啟東法院審理了一起民間委托理財糾紛案件。

基本案情

2015年,原告趙某與被告沈某因炒股結識。趙某認為沈某炒股經驗豐富,自2016年起便委托沈某替其炒股。2016年,沈某主要通過購買A公司股票為趙某贏利180多萬,后趙某支付沈某報酬20萬元。2017年,趙某將800萬元交由沈某炒股,同時承諾如贏利超過50%,則將贏利的20%作為沈某報酬。2017年4月,證監會對A公司股票提示存在風險, A公司股票股價從年初高點24元一路下跌至12元,沈某在14元價格附近購入了700多萬A公司股票。5月,A公司收到證監會的《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股價進一步下跌。2018年8月,趙某以1元的價格將所有A公司股票拋出,賣出金額為70萬元。在趙某拋出后,A公司股票股價曾反彈至6元。后趙某訴至本院,認為自己損失700多萬,應由沈某承擔其中的一半。

法院審理

有償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過錯造成委托人損失的,委托人可以請求賠償損失。本案中,原、被告通過微信聊天就委托炒股達成合意,并對報酬的給付做了約定,故雙方形成了有償的民間委托理財合同。在A公司股票風險未解除的情況下,沈某在短短幾日內將絕大部分資金購入A公司股票,試圖博取高額收益,卻沒有考慮安全邊際,讓趙某的資金處于巨大的風險之中。同時在《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后,沈某未能及時清倉止損。故沈某的受托行為存在一定過錯。同時,趙某理應認識到炒股的風險性,即便委托專業機構炒股也有概率虧損,更何況是委托非專業人士。趙某在沈某購入A公司股票初期,看到風險公告提示后,其本可以主動及時止損,降低虧損。后趙某又自行在股票最低價1元時清倉離場,導致虧損無法縮小、挽回,其清倉行為擴大了虧損,故趙某在本案中具有較大過錯。由于雙方沒有約定損失如何承擔,啟東法院經審理認為,參考雙方的報酬給付方式(收益超過50%,原告向被告支付收益的20%作為報酬),對被告的收益和風險更具公平合理,再結合雙方的過錯大小,酌定由沈某賠償趙某損失60萬元。

法官提醒

股市有風險,入市需謹慎,委托他人理財時,應當充分評估受托人理財的資質及能力,理性判斷,要提高風險意識,保持理智和謹慎。在委托理財的過程中也不能做“甩手掌柜”,要持續關注自己賬戶的資金變動情況,一旦發現受托人的不專業理財行為,應及時與受托人溝通了解情況,并果斷采取措施達到止損目的。而作為受托人也應謹慎代人理財,避免因自身過錯行為,造成委托人損失,而讓自身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