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年底,馬某、王某宏、王某、史某等十人在高郵湖以播撒有毒農藥的方式獵捕野鴨。近日,如皋法院長江流域環境資源第二法庭在揚州寶應法院巡回審理了該起涉陸生野生動物案,并當庭作出一審判決,十人全部獲刑。

2021年底,漁民出身的王某宏知曉高郵湖上的野鴨種類豐富、價值不菲,便動起了歪心思。他主動和馬某等人商議,提議獵捕野鴨去賣,賺錢貼補家用。四人一拍即合,當晚便開始了獵捕行動,并聯系了李某、姜某幫忙將獵捕的野鴨運輸、出售。天網恢恢疏而不漏,幾人在運輸野鴨途中被檢查人員發現,王某等人棄鴨而逃,后又主動投案,被公安機關取保候審。

取保期間的馬某等人并不安分。眼看著年關將近,馬某和王某宏等人商議再去捕點野鴨賺點外快過個好年。馬某還告知,他有一個姓史的朋友在經營著水產生意,平時也會收購野鴨。三人一聽,覺得這次挺“靠譜”,紛紛同意了馬某的提議,并且很快就開始了新一輪的“獵捕行動”。

2022年1月,馬某多次和史某電話聯系野鴨交易的事宜,每每得知史某需要收購野鴨,馬某便召集王某宏等人,在江蘇省高郵湖水域采用播撒毒藥的方式獵捕野鴨。這一次,為了“高效運轉”,他們“分工明確”:由馬某、王某宏等人負責播撒農藥、然后對獵捕的野鴨注射藥品解毒;由滕某等人負責望風,以防漁政部門巡查;由杜某金駕車沿途探路望風,確保獵捕到的野鴨順利完成交易。然而這場“偷獵行動”,最終在公安機關當場查獲中以失敗告終。

經查明,被查獲的野鴨共計496只,價值44170元,其中317只野鴨(如斑嘴鴨、綠頭鴨、針尾鴨等)均屬于“國家保護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經濟、科學研究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簡稱“三有動物”)。被查獲的野鴨體內檢測出農藥成分。

如皋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馬某、王某宏等八人違反野生動物保護管理法規,以食用為目的,非法獵捕、運輸、出售有重要生態、科學、社會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價值一萬元以上,情節嚴重,均構成非法獵捕、運輸、出售陸生野生動物罪。被告人史某以食用為目的,與被告人馬某經事前共謀,非法收購、運輸、出售陸生野生動物,構成非法獵捕、運輸、出售陸生野生動物罪。被告人杜某金違反野生動物保護管理法規,以食用為目的,非法收購、運輸、出售有重要生態、科學、社會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價值一萬元以上,構成非法收購、運輸、出售陸生野生動物罪。最終判處馬某、王某宏、史某等十名被告人拘役四個月至有期徒刑九個月不等的刑罰,其中五人被判處實刑。寶應縣人民檢察院同時提起附帶民事公益訴訟,馬某等人對造成的生態損害進行了賠償,并在媒體上公開道歉。

風光秀麗的高郵湖跨高郵市、寶應縣等地,水域總面積達760.67平方公里,是全國第六大淡水湖,湖內有野鴨、白鷺等多種野生水鳥。野鴨嬉戲、萬鳥翔集本是一幅多姿多彩的生態畫卷,然而非法獵捕野生動物的現象還時有發生。野生動物資源屬于國家所有,任何組織和個人都有保護野生動物的義務。綠頭鴨、赤膀鴨等作為“三有動物”,其存在對于維護生物多樣性、維持生態系統的平衡具有重要價值,因此,國家嚴格禁止獵捕。

如皋法院分管環境資源審判工作的顧雪紅副院長表示,保護野生動物,維護生物多樣性和生態平衡,是推進生態文明建設、促進人與自然和諧共生的必然之舉。習近平總書記在二十大報告中指出,“要推動綠色發展,促進人與自然和諧共生。”人民法院不僅要嚴厲打擊非法獵捕、殺害野生動物等源頭犯罪行為,也要依法懲處非法收購、運輸、出售野生動物的行為。我們也呼吁全社會徹底革除濫食野生動物陋習,共同保護野生動物,共同維護生物多樣性,為人類社會綠色健康發展做出不懈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