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人“誤入”海洋球池摔傷,誰來擔責?
作者:如東縣人民法院 顧曉丹 發布時間:2022-11-09 瀏覽次數:4085
近年來,游樂場的項目不斷推陳出新,有些游樂場不但有兒童專區,還為帶孩子來的父母提供成人游樂設施。在這樣的經營場所內,當成年人玩耍兒童游樂設施受傷,該由誰來擔責?近日,如東縣人民法院審結了這樣一起人身損害賠償案。
去年10月的某天,張某帶著孩子來到如東某運動館游玩。該館主營蹦床等成人游樂項目,同時設有部分兒童游樂設施。張某對成人的游戲不感興趣,卻在“溜娃”的間隙,來到了兒童海洋球池邊,并通過跳躍的方式進入海洋球池內,不慎踩到池內的海洋球后摔倒,導致手臂骨折。此后,張某與運動館就賠償一事未達成一致,張某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運動館賠償醫療費、誤工費等損失八萬余元。
庭審中,運動館負責人表示,海洋球池區域僅供兒童玩耍,張某作為成年人,主動進入兒童游戲區后受傷,損失應當自行承擔。
法院審理后認為,張某作為成年人,應當有預判風險的能力,其采取跳躍的方式從海洋球池外跳入海洋球池中,方式明顯不當,因此對自身受傷存在主要過錯。運動館作為經營性場所,不但經營成人游樂項目,館內還有部分兒童游樂設施,更應加強引導和管理。運動館未在顯著位置張貼安全警示標志,也未在兒童游樂區域配備工作人員進行巡視并及時干預張某的不當行為,沒有盡到安全保障義務,應承擔相應的責任。據此,法院判決運動館對張某的損失承擔30%的賠償責任。
【法官評析】
安全保障義務體現了法律對消費者的傾斜保護,是公眾安全的一道“護身符”。《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條規定,賓館、商場、銀行、車站、機場、體育場管、娛樂場所等經營場所、公共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類似本案中的游樂場所,除了要加強對兒童安全的提示外,亦應注重對成人安全的提示。成人帶領孩童在游樂場玩耍時,除看管好孩子外,也應加強自我安全保護意識,成年人不當使用兒童游樂設施,要自負一定的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