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金”到底能不能退?
作者:鎮江市潤州區人民法院 潤萱 愛雯 發布時間:2022-11-09 瀏覽次數:3442
定金在買賣合同中被廣泛運用,從大宗商品買賣到日常交易往來,“定金”的身影隨處可見。但是否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了“定金”字樣就能構成法律上的定金呢?
在一起買賣合同糾紛案件中,A公司因貿易出口需要于2020年3月向B公司訂購了10萬只護目鏡,并分別簽訂了6萬只的護目鏡買賣合同、4萬只的護目鏡的買賣合同。合同簽訂后,6萬只護目鏡合同按約履行完畢。但在履行4萬只護目鏡買賣合同過程中,雙方因“定金”問題產生了糾紛。
因國家政策變化,護目鏡不在海關出口范圍之內,故A公司與B公司協商,取消4萬只護目鏡的采購并要求B公司退還已付款項30萬元。但B公司卻認為,合同中約定:“簽訂合同后甲方向乙方指定賬戶預付總貨款總額的50%作為定金(可沖抵每批次提貨額50%的貨款)”,故該30萬元系定金,不能予以退還。2022年2月,A公司將B公司訴至法院,要求其返還貨款并承擔相應利息。
鎮江市潤州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合同中雖約定了“定金”字樣,但并未在違約條款中進行闡述,且A公司在支付款項時明確備注為“貨款”,B公司未提出異議,故在本案中,法院依法認定該30萬元非“定金”而是預付款。法院據此作出一審判決:B公司向A公司返還貨款30萬元及資金占用費。B公司不服,提出上訴。二審法院經審理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狀。
【法官釋法】
那么什么是法律上的定金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條之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定金的數額由當事人約定,但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百分之二十,超過部分不產生定金的效力。實際交付的定金數額多于或者少于約定數額的,視為變更約定的定金數額?!?/p>
定金作為一種法定的擔保方式,具有擔保債權實現的作用,在約定定金條款時應盡到明確的提醒義務并明確約定金的性質,沒有明確約定定金性質,而僅僅寫著“定金”二字的,并不能起到定金罰則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