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高空拋物、墜物事件不斷發生,嚴重危害公共安全,侵害人民群眾合法權益,這背后往往是物件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疏于管理、維護造成的。這類事故發生時,受害人往往防不勝防,且維權難度較大。比如,行人在路上正常行駛,從旁邊電線桿上突然飄落一截網絡線致使其絆倒受傷,這時該找誰承擔責任?近日,啟東法院審理了一起物件脫落、墜落致人損傷案件。

基本案情

2021年8月11日10時左右,倪某正駕駛電動自行車回家,突然路邊電桿上飄下了一根網絡線,將電動自行車掛住,致倪某摔倒受傷,電動自行車受損。事發后,倪某報警。經查實,該墜落物系某公司搭建的網絡線,交警部門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某公司負主要責任,倪某負次要責任。后雙方就賠償事宜協商不成,倪某遂訴至啟東法院。

法院審理

啟東法院經審理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發生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本案中,飄落的網絡線造成倪某人身損害,被告公司作為涉案網絡線的所有人和管理人,對事發路段的網絡線疏于必要合理的管理、維護,致使網絡線飄下,造成了較大的安全隱患,被告公司對涉事網絡線存在管理維護義務缺失之過錯與倪某的損害結果具有直接的因果關系。故公司對倪某合理損失需承擔賠償責任。對于雙方的責任,交警部門已經作出認定,倪某對認定結果不予認可,但并未提供證據予以證明,法院對事故認定書認定的責任予以采信,并根據倪某的具體受傷過程,酌情確定由被告移動公司對倪某的損失承擔80%的賠償責任共計23406.90元,并駁回倪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法官說法

本案主要涉及物件脫落、墜落致人損害責任認定問題。物件脫落、墜落損害責任采過錯推定原則,被侵權人只需證明自己遭受的損害系因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或者其擱置物、懸掛物發生脫落、墜落所造成的即已完成初步舉證責任,由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對自己沒有過錯承擔舉證責任,否則便應承擔侵權責任。即便損害是因第三人過錯、受害人過錯或者不可抗力等原因造成,如果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自身也存在過錯,仍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責任的大小根據其過錯確定。

公民的生命、健康權受法律保護,不受任何人侵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發生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法官在此提醒,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管理好可能造成他人損害的物品,防止不良后果的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