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2022年1月,原告陳某駕駛電動自行車與被告金某駕駛的面包車發生碰撞,致陳某受傷,后鑒定為十級傷殘。經交警部門認定被告金某承擔同等責任,原告陳某承擔次要責任。經審理查明,事故發生時,肇事車輛已報廢,但登記在被告陳某名下,系被告陳某于2021年8月將案涉車輛以5000元價格轉賣給被告金某。

法院經審理認為,以買賣或者其他方式轉讓拼裝或者已經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的,由轉讓人和受讓人承擔連帶責任。本案中,金某違反國家強制性規定,駕駛存在安全隱患的報廢車輛上路,其行為是導致事故發生的重要原因,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陳某非法轉賣已達報廢標準的機動車,增加道路交通危險性,應承擔連帶責任。根據各方當事人的過錯程度,依法判決被告金某賠償原告各項損失共計136894.2元;被告陳某承擔連帶責任。

一審判決后,原、被告均未上訴。

【法官說法】

報廢車,是指達到國家報廢標準,或雖未達到報廢標準,但發動機或者底盤嚴重損壞,經檢驗不符合國家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或者國家機動車污染物排放標準的機動車。

報廢車不符合道路安全行駛條件,是法律上禁止流通的機動車,駕駛報廢車輛上路違反法律規定,具有極大的危險性。轉讓人對其進行轉讓,具有違法的故意,故應與受讓人承擔連帶責任。

車輛報廢后一定要按照國家的法律規定及時去車管所辦理注銷登記,抹除車輛內自己的信息,以防有不安定的因素;打算購買二手車的車主,在購買時應謹慎詢問審查車輛相關信息,勿要貪小便宜購買報廢車輛,避免引來不必要的麻煩。

【法條指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四條規定,以買賣或者其他方式轉讓拼裝或者已經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的,由轉讓人和受讓人承擔連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