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逾七旬的李老太(文中均為化名)早起乘坐公交車外出購物時,在公交車行駛至某站臺時換座,因公交車同時處于起步加速階段,致老人不慎跌倒受傷致十級殘疾。事后,李老太要求公交公司賠償損失,而公交公司工作人員回復,車上不斷有語言提示注意安全,事發后,交警部門也未對事故責任進行認定,另外車輛投保了保險,應由保險公司賠償,公交公司不負責賠償。經多次協商無果后,李老太遂一紙訴狀將某公交公司訴至法院要求賠償其人身損害各項損失合計九萬余元。近日,句容市人民法院審結了該起運輸合同糾紛,認為某公交公司應對李老太摔倒受傷而造成的損失承擔全部責任,于是判決支持了李老太的訴求。

法院經審理查明,2022年5月中旬上午八時許,李老太乘坐某公交公司的公交車,行至句容某公交站臺路段時,李老太從座位上起身更換座位時,因車輛同時處于起步加速狀態,致李老太摔倒受傷。李老太受傷后被送往市人民醫院住院治療。

經李老太申請,法院依法委托司法鑒定所對李老太的傷殘程度及誤工期、護理期、營養期進行鑒定,鑒定意見為李老太因跌倒受傷構成十級傷殘。

法院審理后認為,李老太乘坐某公交公司營運的車輛,雙方形成客運合同關系,該合同關系系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內容亦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合法有效?,F李老太在乘坐車輛時受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八百二十三條規定:“承運人應當對運輸過程中旅客的傷亡承擔賠償責任;但是,傷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運人證明傷亡是旅客故意、重大過失造成的除外。前款規定適用于按照規定免票、持優待票或者經承運人許可搭乘的無票旅客?!北景钢校罾咸诟鼡Q座位過程中受傷,并不存在自身健康原因或故意、重大過失等免責情形,依據上述規定,某公交公司應對李老太因摔倒受傷而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對于某公交公司主張的案涉責任應由保險公司在保險范圍內賠付并申請追加某保險公司為本案被告的抗辯,法院認為,首先,本案中李老太并未申請追加保險公司為某公交公司,而公交公司作為本案某公交公司,并非本案申請追加某公交公司的主體,其次,李老太選擇以運輸合同法律關系向某公交公司主張違約責任,根據合同相對性的原則,保險公司并非本案運輸合同關系的相對方,故對于某公交公司申請追加保險公司為被告的抗辯理由不予支持。關于李老太的損失,根據李老太的傷情及治療情況,經審核確認李老太人身損害各項損失合計九萬余元,上述損失應由某公交公司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判決后,當事人均未上訴,案件已生效。

法官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八百二十三條規定了旅客傷亡的損害賠償責任,即承運人應當對運輸過程中旅客的傷亡承擔賠償責任;但是,傷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運人證明傷亡是旅客故意、重大過失造成的除外。前款規定適用于按照規定免票、持優待票或者經承運人許可搭乘的無票旅客。根據本案已查明的事實,李老太在車輛??繒r正常換座,但公交公司駕駛員未能注意該情況,未等老人換位結束,就立即起步加速,致乘客不慎跌倒,駕駛員作為專業人士,未盡到安全注意義務,應當承擔責任。反觀李老太未發現不當乘車行為,且公交公司亦無證據證明李老太受傷系其故意或者重大過失所造成。故公交公司應對李老太由此造成的合理損失承擔全部損害賠償責任。

此案也為類似事件帶來警示意義,公交公司除了車上正常安全語言提示外,公交車駕駛員也要注意上、下車及換位乘客,確保乘客安全后在啟動車輛或關閉車門。同時,乘客在車上時也應聽從公交車司乘人員的指揮和提醒,安全乘車,遵守基本乘車規范,確保安全到站,避免意外出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