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面遺留油跡,行人摔倒受傷由誰賠償?
作者:如皋市人民法院 湯美珠 發布時間:2022-11-04 瀏覽次數:5217
陳某駕駛電動自行車搭載妻子一起上班,路上經過某交叉路口時,因路面有一攤油跡導致電動車側翻,夫妻二人摔倒受傷。那么,路面上的油跡是哪里來的?這個看似意外發生的交通事故中,到底應當由誰來承擔賠償責任呢?
2021年5月11日凌晨2時左右,在某交叉路口發生一起兩車碰撞事故,致人員輕微受傷,車輛損壞。某施救公司指令工作人員林某到場施救。林某駕駛輕型非載貨專項作業車到現場施救時,在路面遺落大量油跡。當日6時35分左右,受害人陳某駕駛的電動自行車搭載妻子行至該交叉路口時,因路面油跡滑膩導致電動車側翻,夫妻二人均摔倒受傷。事故發生后,如皋市公安局交通巡邏警察大隊作出事故認定書,認定施救作業車駕駛員林某負該事故的全部責任;陳某及其妻子無該事故責任。案涉肇事車輛在被告保險公司投保有交強險及商業三責險。
如皋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中,被告林某在駕駛施救作業車進行現場施救時,在路面遺落大量油跡,造成行經該路段的兩原告電動車側翻滑倒受傷,應當承擔事故全部責任。被告林某系某救援公司的工作人員,按照該公司的安排實施救援作業,故其因工作行為造成的原告損害,應當由其單位承擔賠償責任。因案涉肇事車輛投保有交強險及商業險,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限內,故兩原告的損失應當由承保的保險公司在保險范圍內進行賠償。最終,法院認定由保險公司賠償兩原告損失共計22余萬元。
一審判決作出后,原、被告雙方均未上訴,判決生效。
法官提醒:本案系典型的遺失、拋棄高度危險物造成他人損害的侵權案件,按照《民法典》相關規定,應當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擔侵權責任。在日常生活中,駕駛機動車等車輛應當杜絕車窗拋物等危險行為,在遺失危險物品時,應當及時清理或者報警處理,以免釀成事故承擔苦果。
法條鏈接: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條規定,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工作人員追償。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條規定,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先由承保機動車強制保險的保險人在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承保機動車商業保險的保險人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予以賠償;仍然不足或者沒有投保機動車商業保險的,由侵權人賠償。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一條規定,遺失、拋棄高度危險物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所有人承擔侵權責任。所有人將高度危險物交由他人管理的,由管理人承擔侵權責任;所有人有過錯的,與管理人承擔連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