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區感應門碰倒老太,物業公司未盡到維護管理義務擔責
作者:如皋市人民法院 張蓉蓉 發布時間:2022-11-02 瀏覽次數:4151
物業公司為了廣大業主的安全在小區大門口安裝感應門本是值得提倡的事,但感應門系統不能悄悄安裝就完事,若未能盡到后續的管理維護義務,因此造成業主損害,仍應承擔賠償責任。
2022年3月30日上午,薛老太根據社區要求準備到小區外面的核酸檢測點進行核酸檢測。巧的是,薛老太這次走了自己不常走的小區西大門,她不知曉物業在十天前剛在西大門處安裝了電動感應門。眼見外面有人進入時大門打開,薛老太便從中通過,不曾想在穿過感應門時大門又自動關閉,大門在關閉的過程中碰撞薛老太,導致其坐地不起,右股骨粗隆粉碎性骨折。
薛老太倒地后,大門處留守的門衛只是走出門衛室看了一眼,沒有過問薛老太的傷情,也沒有及時將感應門的電源關閉,導致感應門多次碰撞薛老太的腿部。薛老太的家人聞訊趕來后將薛老太送至當地醫院治療,治療時因薛老太年齡較大未進行手術,選擇了保守治療方案,在家中躺著靜養。期間,由其兒子、兒媳對老太進行日常護理。
因與物業公司協商賠償不成,薛老太一紙訴狀將小區的物業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物業公司賠償其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護理費合計26000多元。
該案審理中,物業公司答辯認為,是薛老太自己錯將入口當作出口從感應門處外出,導致感應門在自動關閉過程中碰倒薛老太,故損失應由薛老太自己承擔。
如皋法院受理該案后第一時間組織雙方進行調解,充分的法律釋明和勸說后,雙方欣然接受了承辦法官的調解建議。
根據《物業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物業管理企業未能履行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導致業主人身、財產安全受到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本案中,物業公司在安裝感應門后未對小區業主廣而告之,也未在大門處張貼標識,以便業主能對進出口進行區分,考慮到雖是薛老太錯將入口當作出口從感應門處外出,但薛老太年事已高,對于物業剛剛安裝的感應門本身缺乏使用認知,而物業公司未能盡到充分的提示、管理和維護義務,且物業公司的安保人員在事發后未能及時關閉感應門電源,導致二次傷害的發生,故最終調解物業公司對于薛老太主張賠償的費用承擔60%的責任,其余損失由薛老太自行承擔。
法官說法:物業服務企業作為從事經營活動或者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是承擔安全保障義務的主體之一,其承擔的安全保障義務主要是對違反小區安全管理行為的制止義務以及防止小區內出現安全問題的謹慎義務和協助義務。本案的物業公司未能對新安裝的感應門的安全隱患問題盡到提示、維護和管理義務,存在過錯;同時,根據《侵權責任法》第二十六條“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規定,薛老太自己在走出小區時未盡到審慎的觀察和注意義務,徑直從入口感應門處走出小區,錯把進口當出口,造成自身傷害,故自己應承擔次要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