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污染環境”被判刑,一般人都會改過自新,重新做人,但偏偏有人不長記性,遭受牢獄之災。近日,如皋法院長江流域環境資源第二法庭對一起發生在揚州的污染環境案作出一審判決,對被告單位甲公司判處罰金十五萬元,對具有污染環境犯罪同種前科的被告人老秉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八個月,并處罰金十萬元,對被告人老冀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并處罰金五萬元。

2018年,老秉因在經營企業期間實施非法排污行為,被當地法院以污染環境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緩刑二年,并處罰金七萬元。

2020年,作為甲公司實際經營人之一的老秉,以甲公司廠房及資質出資,與老屏約定共同經營甲公司,生產碳酸鎳等產品,老秉還同時負責公司環保等工作。2021年8月,甲公司生產副廠長老冀發現甲公司內污水管網不通暢,遂向老秉匯報。為了不停產,此時的老秉已然忘卻了曾因污染環境被判刑的事實,與老冀“默契”地想到了可以將廢水偷偷外排。老冀隨即安排工人,將含有鎳的生產廢水排入甲公司雨水管道,最終排放至廠區東側的澄潼河內。后被群眾舉報案發。

經采樣監測,甲公司排放的生產廢水中總鎳含量已超標十倍以上。

案發后,老秉退出違法所得16000元,甲公司及兩名被告人與公益訴訟起訴人達成和解協議,支付了48000元生態環境損害賠償金,并登報道歉。

如皋法院經審理認為,甲公司及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老秉、直接責任人員老冀違反國家規定,通過地下雨水管道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含超過國家污染物排放標準十倍以上有毒物質重金屬鎳,嚴重污染環境,其行為均構成污染環境罪,綜合考慮被告單位及二被告人的身份地位和作用及坦白、認罪認罰、退出違法所得、達成和解協議并賠償生態環境損害賠償金、老秉具有污染環境犯罪同種前科等從輕、從重處罰的量刑情節,遂作出上述判決。

“我國刑事審判一貫踐行寬嚴相濟的司法政策,對犯罪情節輕微、有悔改表現,沒有再犯罪的危險,且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無重大不良影響的,可以適用緩刑。作為企業經營者,老秉曾因犯污染環境罪,被判處緩刑,但其沒有吸取教訓、改過自新,反而在緩刑考驗期滿后明知故犯,以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企業的生產廢水,對環境造成了污染,最終他也因為自己的行為被判處實刑。所以,這也提醒企業經營者,應當切實履行環境保護義務,不斷提升法律意識,主動學習法律法規,自覺做到遵紀守法。”如皋法院分管環境資源審判工作的顧雪紅副院長如是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