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2020年6月16日,李某駕駛小型轎車沿如皋市某公路由北向南行駛至某村路段后,后排乘車員孫某某開右后門下車時,與由北向南行駛馮某某駕駛電動自行車相碰,致馮某某受傷,兩車不同程度損壞。事發時李某駕駛機動車在道路上停車未停靠在道路右側,孫某某下車開車門時疏于觀察,妨礙其他車輛和行人通過。經交警部門認定,李某某承擔該事故的同等責任,孫某某承擔該事故的同等責任,馮某某無責任。李某所駕車輛在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如皋支公司(以下簡稱人保公司)投保交強險和商業三責險(限額150萬元,含不計免賠),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內。

馮某某受傷后先后在如皋多家醫院治療,治療終結后,馮某某訴至法院,并向法院申請司法鑒定,經鑒定馮某某因交通事故致右鎖骨骨折的診斷成立,經手術治療,目前其遺留右肩關節輕度功能障礙,未達到傷殘等級。為此,馮某某要求李某、人保公司賠償醫療費、營養費、護理費等損失共計67345.06元。

被告李某辯稱,原告撞擊的是他的車門,與誰開車門沒有關系,應當由保險公司承擔賠償責任。

被告人保公司辯稱,原告主張的金額已超過交強險賠償范圍,根據交通事故認定書,車上人員孫某某開車門造成的事故,事故認定駕駛員承擔同等責任,對于商業險部分保險公司只承擔50%的責任。 

【爭議焦點】

 機動車同乘人員造成第三人的損失能否在第三者責任商業保險范圍內予以賠償。

【裁判結果】

法院認為,李某與孫某某的行為兩相結合,對外構成一個不可分割的整體,直接導致了馮某某受傷的后果,構成共同侵權行為。故李某某、孫某對馮某某的損失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本案中,原告馮某某近要求被告李某某承擔賠償責任,本院無異。因李某某駕駛的機動車在人保公司投保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故原告馮某某的損失應由被告人保公司在保險范圍內全額承擔。 

【案例評析】

 孫某某作為乘車人,在開啟車門時未盡到安全注意義務,妨礙其他車輛和行人通行;李某作為車輛駕駛員,在道路上停車未停靠在道路右側同時未盡安全提醒義務,二者對該起事故的發生都存在過錯,構成共同侵權行為,應當對馮某某的損失承擔連帶責任。又因李某的車輛在保險公司投保交強險和商業險,故應先由李某所駕駛車輛的交強險予以賠償,超出部分由其商業險全額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