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江蘇省司法廳關于印發《訴前調解案件訴訟輔助事項辦理工作指南(試行)》的通知

蘇高法〔2022〕225號

各設區市中級人民法院、司法局,南京海事法院、徐州鐵路運輸法院、各基層人民法院,各縣(市、區)司法局:

為進一步深化訴訟與非訴訟對接機制建設,提升訴前調解工作效能,提高矛盾糾紛化解質效,省法院、省司法廳共同研究制定了《訴前調解案件訴訟輔助事項辦理工作指南(試行)》?,F予以印發,請認真遵照執行。執行中遇到問題,請及時向省法院、省司法廳報告。

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江蘇省司法廳

2022年10月28日


訴前調解案件訴訟輔助事項辦理工作指南(試行)

為進一步深化訴訟與非訴訟對接機制建設,提升訴前調解工作效能,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進一步完善委派調解機制的指導意見》《關于建設一站式多元解紛機制一站式訴訟服務中心的意見》《關于人民法院進一步深化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改革的意見》和《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江蘇省司法廳關于開展調解程序前置試點的工作規則》等規定,結合工作實際,經省法院、省司法廳共同研究,制定本指南。

一、對于來院起訴的當事人,除依法不宜調解的,訴訟服務中心分流員應當通過訴訟風險智能評估系統等方式,讓當事人了解訴訟風險,同時向其釋明訴前調解等非訴解紛方式的程序特點、優勢、訴調對接關系等,引導其自愿選擇訴前調解等非訴方式化解糾紛。

二、對于訴前調解案件,調解員應當在人民法院指導下全面審核當事人提交的證據材料,在充分聽取當事人陳述、客觀分析案件事實、厘清爭議焦點后積極開展調解工作;必要時,可以邀請具有專門知識、特定經驗的人員參與調解,聽取意見建議。

三、訴前調解過程中,調解員應根據調解工作進展情況對調解成功可能性作出判斷,以決定是否繼續開展調解。調解員應在人民法院指導下規范做好無爭議事實記載、爭議焦點固定、訴前司法鑒定、調解不成原因提示、送達地址確認等訴訟輔助工作,相關情況以書面形式記載并歸入調解卷宗,為后續速裁快審等案件審理工作提供輔助參考。

對符合合意適用小額訴訟程序的案件,可積極釋明相關法律規定,引導當事人自愿約定適用小額訴訟程序。

對屬于類型化糾紛要素式審理的案件,可積極引導當事人舉證、質證,全面、準確填寫要素表。

四、當事人未達成調解協議的,調解員在征得各方當事人同意后,應當用書面形式記載調解過程中雙方沒有爭議的事實,并由當事人簽字確認。在后續的訴訟程序中,經當事人確認,無需對調解過程中已確認的無爭議事實舉證,但涉及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的除外。

五、當事人未達成調解協議的,調解員應當根據案件事實和各方當事人陳述辯解,歸納爭議焦點并用書面形式記載,經當事人簽字確認后歸入調解卷宗。

六、當事人未達成調解協議的,調解員應當將調解不成的原因、案件存在的風險隱患和重大敏感因素、下一步工作建議等情況,以書面反饋表等方式告知人民法院,為后續案件審理執行工作提供參考。

七、當事人達成調解協議的,調解員應當鼓勵和引導、督促當事人及時履行協議,盡可能實現案結事了。

八、訴前調解案件確需委托鑒定才能查清事實的,調解員可在人民法院指導下組織當事人開展訴前司法鑒定工作。在鑒定結論經當事人認可后,積極促進當事人形成合理訴訟預期,盡可能在訴前實質性化解糾紛。

九、調解員應協助人民法院做好當事人送達地址確認、填寫工作,并告知當事人簽字確認的送達地址效力在訴訟階段均有效力,如提供的地址不準確或不及時告知變更地址導致訴訟文書無法送達或未及時送達的,當事人自行承擔由此產生的法律后果。

送達地址應當包括郵政編碼、詳細地址以及受送達人的聯系電話等。當事人同意電子送達的,應當填寫接收訴訟文書的傳真號、電子信箱、微信號等電子送達地址。

十、在訴前調解過程中,調解員發現當事人可能存在虛假訴訟、虛假調解情形的,應當中止調解,并向人民法院報告。人民法院接到報告后,應當及時審查,并依據相關規定作出處理。

十一、案件調解完畢,調解員應當填寫《訴前調解案件情況反饋表》(參考樣式附后),連同調解卷宗一并移送人民法院訴訟服務中心。訴訟服務中心負責掃描、歸檔、流轉立案。

《訴前調解案件情況反饋表》記載當事人交換證據情況、無爭議事實、爭議焦點、訴前司法鑒定情況、調解不成原因、可能存在的風險隱患、工作建議、送達地址確認等情況。

十二、各級法院、司法行政部門應當建立調解員訴前調解工作考核激勵機制,根據調解員參與和完成的輔助工作情況,給予適當補貼和表揚獎勵。

十三、本指南與法律法規及上位文件規定不一致時,以法律法規及上位文件為準。

十四、本指南自印發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