掛靠運輸公司的大貨車,發送交通事故可主張停運損失嗎?
作者:無錫市錫山區人民法院 包維磊 發布時間:2022-10-31 瀏覽次數:7763
案情介紹
郭某駕駛重型半掛牽引車牽引重型普通掛車追尾張某駕駛的重型倉柵式貨車,導致車輛損壞,交警部門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郭某負事故全部責任,張某不負事故責任。重型倉柵式貨車系張某所有,由張某掛靠在某運輸公司從事貨物運輸經營,道路運輸證上業戶名稱為該運輸公司。事故發生后,張某訴至法院,請求判令郭某及其保險公司賠償其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車輛維修費22800元以及停運期間造成的損失156000元。
審判結果
一、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10日內賠償張某22800元。
二、駁回張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裁判說理
關于張某主張的停運損失,本院認為,停運損失是因交通事故導致受害人遭受的間接性財產損失,是受害人因不能正常使用車輛喪失的可預期利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二條的規定,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財產損失,當事人請求侵權人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三)依法從事貨物運輸、旅客運輸等經營性活動的車輛,因無法從事相應經營活動所產生的合理停運損失。據此,作為可預期利益受法律保護的停運損失應當以依法經營為前提。基于道路運輸經營活動的高度危險性,國務院《道路運輸條例》對道路運輸經營的申請人,圍繞車輛狀況、駕駛人員資質、安全管理等方面設置了準入條件,對此項經營行為實施嚴格的行政許可制度,以規范交通運輸秩序、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前述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不得轉讓、出租。第六十三條規定,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未取得道路運輸經營許可,擅自從事道路運輸經營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停止經營;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2萬元的,處3萬以上10萬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張某以使用某運輸公司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的方式掛靠從事道路運輸經營活動,其性質與轉讓、出租許可證的行為相同,均是實際運營人與經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具備資質的主體相分離,規避道路運輸經營許可制度,不屬于依法營運的范疇,由此取得的收入并非合法的經營收入,不屬于應予賠償的損失范圍。因此,對張某主張的停運損失,本院不予支持。
法官評析
根據法律規定,依法從事貨物運輸、旅客運輸等經營性活動的車輛,因無法從事相應經營活動所產生的合理停運損失受法律保護,因此當事人主張停運損失應當以依法經營為前提。鑒于道路運輸經營活動存在高度危險性,法律法規對道路運輸經營的申請人設置了嚴格的準入條件,以規范交通運輸秩序、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張某不具備道路運輸經營資質,掛靠運輸公司從事道路運輸經營活動,不屬于依法營運的范疇,由此取得的收入非合法經營收入,故張某主張的停運損失不應得到法院支持。
法律條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二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