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話說道路千萬條,安全第一條??僧斢龅焦颈蛔N時,這個主體在無路“走”的前提下,還能主張自己的債權嗎?近日,錫山法院就受理了一件主體身份被吊銷的建設工程分包合同糾紛案件。

案情介紹:

2015年9月16日,原告A公司與被告B公司協商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一份,約定B公司將其住宅地下室采光井頂蓋板工程由A公司制作及安裝施工,合同總價為186813元。付款方式雙方約定為:合同簽字蓋章后,B公司按實際工程量分批次付款,貨到現場安裝付總價款的30%,工程驗收合格后付至總價款的95%,余下5%作為質量保證金,一年內保質后付清;質量保修期約定為工程竣工后免費維護包修二年,保修期為從B公司書面確認驗收工程合格的當日開始計算;B公司支付工程款前,A公司必須提供正規發票和加蓋財務章并符合B公司財務相關要求。合同對雙方的權利義務還進行了其他約定。上述合同簽訂后,A公司按約履行制作及施工義務,竣工后至2017年11月通過了B公司的驗收。期間,A公司經開具40000元發票,B公司支付了A公司相應工程款40000元,余款146813元一直未付。2020年6月22日,因A公司長期停業未經營,被某市某區市場管理監督局作出吊銷營業執照的行政處罰。A公司因被吊銷營業執照而無法開票,而B公司堅持認為不開票則不能付款,為此雙方產生糾紛,A公司遂訴至本院。

經開庭審理,法官對雙方進行釋法說理,A公司愿意放棄訴求。

審判結果:A公司撤訴。

法官評析: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錢債務或者履行非金錢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對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法律上或者事實上不能履行;(二)債務的標的不適于強制履行或者履行費用過高;(三)債權人在合理期限內未要求履行。

本案中A公司向B公司開具正規發票應當認定為系在正常經營中不成立不能克服的障礙情形下的條件,簡單的說就是A公司被吊銷營業執照而失去了開展經營活動的資格,從而無法開票。本案中A公司作為合同一方在履行合同中存在法律上或事實上不能履行非金錢債務情形下,B公司不得以此為由拒絕自己的履行義務。同時B公司作為發票接收的債權人,其也應在合理期限內向A公司請求履行,但本案中未顯示其請求履行的事實,也存在不作為的過錯。

本案中雖然A公司被吊銷營業執照而不再具有開票資格,但通過工程竣工驗收的時間離其公司被吊銷營業執照的時間間隔二年多,在此期間A公司未完成交付發票義務,屬于其怠于履行開票義務的自身原因所致,其自身存在過錯。B公司在本案中雖然向A公司主張了損失,但其主張一沒有提供證據證明,二沒有提出反訴,由于該主張的損失又不適用抵消規則,故在本案中不予理涉。B公司如果因A公司未開票導致其經濟損失,可以通過稅務流程核定損失后,以另行起訴的方式向A公司提出民事主張。

法官說理:

古語有云:天有不測風云。特別是在當下疫情期間,因為自己的疏忽大意而造成不可彌補的后果。正如本案中的原告,因為怠于辦理年審,而被市場監督管理局吊銷營業執照。吊銷是《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設定的法定處罰種類。在公司管理領域,是對公司經營資格的剝奪,原因是公司存在嚴重的違法行為或長期不經營等,可能對市場經濟秩序帶來不利影響或對其他主體的權益產生減損。公司一旦被吊銷執照了,就喪失了經營資格,從事任何經營行為均屬違法,除清算外,不能從事其他活動。

那公司主體資格被吊銷后能否主張自己的合法權利?這是當然。本案原告主張被告未付的工程款只要在法律規定的追溯時效內都應予以支持?,F實中可能有些人并不知道公司被吊銷可以通過法律手段來維護自己的權益,在此告知。同時友情提醒,雖然主體資格被吊銷能夠維護其合法權益,但可能承擔營業執照被吊銷后的不利后果,雖然吊銷并非注銷,但這個“消失”的主體在現實生活中仍然寸步難行。在此,良好的營商環境也需要企業合法合規經營,切勿因自己的疏忽而追悔莫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