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某、居某(文中均為化名)在某家電安裝公司從事家電安裝工作,工作模式為公司接到其他公司或電商平臺家電安裝任務后,公司負責人通過微信或電話聯系蘇某,蘇某接單后與居某一起至客戶家中安裝。安裝完畢后,某家電安裝公司將計件工資支付給蘇某,由蘇某發給居某。蘇某與居某在公司工作了六個月,今年3月份,公司負責人通過微信聯系蘇某到5月份后工作會有調整,此后,公司未再向蘇某、居某派單,一直到六月份蘇某和居某一直閑置在家。見派單遙遙無期,蘇某、居某至公司要求支付三個月停工留薪工資,而公司負責人辯解,兩人并非公司員工,接受派單安裝家電,系承攬合同關系,并非勞動關系,不同意支付。多次協商無果后,蘇某和居某遂將某家電安裝公司申請至市勞動仲裁委,經仲裁裁決,某家電安裝公司與蘇某、居某存在勞動關系,應支付兩人停工留薪工資。對仲裁裁決不服,某家電安裝公司遂將蘇某、居某共同訴至法院,要求撤銷仲裁裁決。近日,句容市人民法院審結了該起勞動爭議,認為某家電安裝公司與蘇某、居某構成勞動關系,于是判決駁回了某家電安裝公司的訴請。

法院經審理查明,2021年10月起,蘇某、居某在某家電安裝公司處從事家電安裝工作,雙方約定工資按件計算,工作時間不固定。某家電安裝公司支付蘇某、居某工資至2022年2月份,合計五萬余元。自2022年3月底以后某家電安裝公司未再向蘇某、居某派單。

另,某家電安裝公司負責人曾于2022年3月中旬通過微信聯系蘇某,詢問其工作進度,告知公司可能有調整。

2022年6月15日,蘇某、居某向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請求,請求裁決某家電安裝公司支付2022年3月份工資和2022年4月至5月份生活費合計一萬余元。仲裁委審理后裁決支持了蘇某和居某的仲裁請求。某家電安裝公司不服該裁決,向法院提起訴訟。

法院審理后認為,對于蘇某、居某和某家電安裝公司之間是否存在勞動合同關系。根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的規定,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同時具備下列情形的,勞動關系成立。(一)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二)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章制度適用于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三)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本案中,蘇某、居某和某家電安裝公司雖然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但根據法院查明的事實,蘇某、居某從事的系某家電安裝公司安排的勞動,且該勞動系某家電安裝公司業務的組成部分,雖然某家電安裝公司未直接向居某發放工資,但蘇某在仲裁過程中認可其收到的工資有居某的一半,依據上述事實,可以確認雙方之間存在勞動關系的事實。對于蘇某、居某主張的2022年3月至5月期間的待崗工資。《江蘇省工資支付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用人單位非因勞動者原因停工、停產、歇業,在勞動者一個工資支付周期內的,應當視同勞動者提供正常勞動支付其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據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按照雙方新約定的標準支付工資;用人單位沒有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應當按照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百分之八十支付勞動者生活費。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因某家電安裝公司自2022年3月底以后未再向被告派單,故蘇某、居某主張某家電安裝公司2022年3月至5月期間的待崗工資符合法律規定,予以支持。結合工資收入狀況、句容市最低工資標準,蘇某、居某主張該期間的待崗工資合計一萬余元不超過法律規定,予以支持。

判決后,某家電安裝公司不服提起上訴,經鎮江中院主持調解,由某家電安裝公司合計支付蘇某、居某九千余元,各方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關系兩清,再無糾葛。

法官說法:新經濟常態下,我國勞動力市場迅速發展,出現了多種多樣的事實性勞動關系。事實勞動關系,具體而言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并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然而存在事實上的用工關系。《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七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因此,即使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勞動者向用人單位提供勞動之日起雙方就建立合法的勞動關系,即事實勞動關系。事實勞動關系具有多樣性和復雜性,但無論公司管理模式如何變化,勞資關系的本質不會改變。本案中,雖然某家電安裝公司通過派單的形式對勞動者實施工作安排,完工后通過客戶評價對勞動者進行監督和管理,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面對面管理少了,但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的依附性并未改變。根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勞社部發【2005】12號)相關規定,可以認定蘇某、居某與某家電安裝公司存在事實勞動關系,應給予相應的停工留薪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