義務幫工人受傷,責任如何承擔
作者:如皋市人民法院 劉沁 發布時間:2022-10-26 瀏覽次數:3951
本院受理了一起原告申某與被告趙甲、錢甲、孫乙、李乙、周丙、吳丙、鄭丁、王丁健康權糾紛一案。
案情簡介:
被告王丁、李乙、吳丙三人就部分村民反映的當地土地廟的異響問題至“活菩薩”處進行咨詢。三人返回后商定購買香燭供品在土地廟進行祭拜活動。原告申某應被告王丁、李乙的要求前往土地廟拆卸懸掛于高處的梁圍。次日上午,原告申某攜帶自家的人字梯準備將卸下清洗后的梁圍重新掛上的過程中,因人字梯發生側滑且繩索斷裂,不慎從人字梯上摔落受傷。
另查明:趙甲與錢甲系夫妻關系,孫乙與李乙系夫妻關系,周丙與吳丙系夫妻關系。案涉土地廟系被告鄭丁、王丁夫婦發起,并由當地部分村民集資修建,目前已被拆除。
爭議焦點:
八被告對原告申某的損害是否需要承擔責任。
一審法院審理認為:
第一,案涉祭拜活動屬于違反公序良俗的行為,應給予否定性的法律評價。被告王丁、李乙、吳丙一起至“菩薩”處咨詢后商定進行祭拜,該祭拜活動不屬于一般群眾基于樸素的信仰和善良風俗在特定傳統節日所進行的祭祀活動,而是為了解決所謂“土地廟異響”的問題。
第二,本案被告的四個家庭均是祭拜活動的組織者、參與者。被告王丁、鄭丁夫婦是本次祭拜活動的主要發起者,且由其直接約請原告申某到場拆卸和安裝梁圍。被告孫乙、李乙是本次祭拜活動發起者,二人直接參與土地廟的前期打掃和準備工作。被告吳丙與被告王丁、李乙共同決定舉辦祭拜活動,亦是發起者之一。
被告趙甲、錢甲事先準備供品和鮮花準備祭拜,被告李乙雖刻意淡化被告趙甲夫婦對祭拜活動的參與程度,但也承認“東西我也幫趙甲家帶了一份”。再結合被告王丁與錢甲在申某傷后不久發生的糾紛,法院認定被告趙甲、錢甲事前實際參與土地廟的祭拜活動具有高度蓋然性。
第三,原告申某與八被告之間形成義務幫工關系。原告申某拆卸和懸掛梁圍的行為屬于為準備祭拜活動進行的前期打掃。被告周丙雖未直接參與祭拜活動,但祭拜活動以家庭名義出現。本案中,原告申某從家中至土地廟拆卸和懸掛梁圍均由被告王丁等人約請,雙方之間已形成了一種無償的義務幫工關系。
綜上,原告申某為替被告王丁等人懸掛梁圍時不慎從梯子上摔下受傷的事實清楚,雙方之間形成義務幫工關系。無償提供勞務的幫工人因幫工活動遭受人身損害的,根據幫工人和被幫工人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原告申某作為成年人不注意自身安全,未盡到謹慎注意的義務,應承擔一定的責任。被告王丁等人組織和參與祭拜活動,違反公序良俗且對原告申某的安全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亦存在過錯。關于申某因本起事故發生的損害,法院綜合各方當事人的過錯程度以及原因力大小酌定由被告鄭丁、王丁承擔20%的賠償責任,由被告孫乙、李乙承擔15%的賠償責任,由被告吳丙、周丙承擔15%的賠償責任,由被告趙甲、錢甲承擔15%的賠償責任,其余損失由原告申某自行承擔。
二審法院審理認為:
案涉祭拜活動系王丁、李乙、吳丙一起至“菩薩”處問詢后為解決“土地廟異響”問題而發起組織的迷信活動,四個家庭均是祭拜活動的組織者、參與者,其中王丁、鄭丁夫婦是該祭拜活動的主要發起者,并直接約請申某到場拆卸、安裝梁圍。申某拆卸、安裝梁圍系為四個家庭的祭祀活動做準備,故趙甲、錢甲、孫乙、李乙、周丙、吳丙、鄭丁、王丁均是申某幫工活動的受益人,雙方形成義務幫工關系。由于趙甲、錢甲、孫乙、李乙、周丙、吳丙、鄭丁、王丁并未共同實施侵權行為,故各方之間不應當承擔連帶責任。本案申某摔倒受傷的原因一方面是其自帶的人字梯中間連接的布帶并不牢固,另一方面是放置人字梯的瓷磚地面有滴落的蠟燭油導致地面過于光滑。因申某未能注意自身安全,且其自帶的工具有瑕疵,而王丁等人未能對地面予以清理導致地面過于光滑,亦未能盡到安全保障義務,故一審法院對各方的責任承擔認定并無不當。
法官說法: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規定:無償提供勞務的幫工人因幫工活動遭受人身損害的,根據幫工人和被幫工人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助人為樂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被幫工人應盡到審慎的安全防范和監督義務,保證幫工人在幫工過程中的人身傷害,對于幫工者而言,亦應盡到安全注意義務,避免作出危險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