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體養殖具有投資少、見效快、經濟效益高的優勢,近年來廣受農業經營者的歡迎,其中“稻蝦共作”模式在蘇北水鄉淮安得到了較好的推廣。老張作為養殖能手,在2019年同當地村委會簽訂《農村土地流轉合同》,承包70畝村集體土地用于稻蝦種(養)殖,同時對雙方的權利義務及違約責任等作出約定。

然而老張與村委會簽訂合同時,承包地范圍內尚有第三人老李的房屋一處,由于稻蝦共養需要經常對塘田進行注、放水,水位太高勢必漫及房屋地基與周邊通行道路,老李同樣擔心打水會影響房屋正常住人與生活,但村委會在老張、老李二人面前均口頭承諾承包期開始后兩三個月內即協調將老李的房屋妥善予以征收安置,老李遂對村委會流轉土地給老張從事種、養殖不再有異議。

意想不到的是,村委會交付土地給老張后,因老李的房屋當年是從其他村民手中購買,征收安置工作并未如設想般如期實施。老李認為塘田的注、放水給其居住生活帶來嚴重影響,多次阻撓老張打水,并在2021年6月的某個夏夜擅自將蝦塘放水洞的堵塞物掏開。直到第二天中午,老張經他人提醒才得知蝦塘異樣并報警,民警證實老李的放水行為,聯系村支書到場后,村支書再次表示將盡快推進老李房屋的拆遷安置工作。

蝦塘經過一夜放水,待老張發現時已見底,龍蝦隨著水流也基本跑光。因蒙受損失,老張后期不斷與村委會及老李交涉,村委會最終出具加蓋公章的《承諾書》一份,確認曾口頭承諾拆除老李房屋,且如果在老張的承包期內仍未解決該問題并給養殖帶來損失,村委會自愿承擔。由于各方對賠償責任的承擔存在分歧,老張(原告)無奈將村委會(被告)訴至法院,并將老李列為第三人共同參與訴訟,要求被告賠償蝦苗款、飼料款、水稻田減產損失與租金損失合計10萬元。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在簽訂土地流轉合同前,原、被告還就承包土地范圍內第三人房屋的處理達成口頭一致意見,該承諾雖然未寫進正式的書面合同,但實際是簽訂《農村土地流轉合同》的條件,也是保證合同順利履行的必要措施,一并構成雙方土地承包經營合同權利與義務關系的內容。被告未能按事前承諾開展對第三人房屋的征收安置工作,已構成違約,該違約行為直接導致第三人心懷不滿并將原告蝦塘放水,造成原告龍蝦流失,被告對損失的形成存在過錯,依法應當承擔違約賠償責任。

本案所涉糾紛存在合同違約和侵權責任競合情形,原告依法有權選擇其訴訟請求權基礎,故其要求被告承擔違約責任并無不當,且被告后期也書面承諾如因房屋問題給原告稻蝦共生種、養殖造成損失則由其承擔,故一審法院在綜合考慮蝦苗及飼料購買成本、龍蝦流失情況、龍蝦品種等因素后,酌情確定由被告村委會賠償原告老張3萬元。原告另主張水稻損失,現有證據中暫不能反映秧苗死亡原因、損失情況,可待證據充分收集后另行主張。至于租金損失,因原告并不要求解除合同,且其在本案中已就自己的損失提出賠償請求,退還租金的法律依據不足,一審法院未予支持。

一審判決作出后,村委會提起上訴,在二審法院的悉心調解下,雙方達成協議,由村委會賠償老張2.5萬元,各方不再有其他爭議。法院公平公正的裁判,讓老張心里的石頭落了地,也更加堅定其繼續發展“稻蝦共作”生態農業的決心。鄉村振興,法治伴行,人民法院對農業生產經營活動的規范引導,為再現“走千走萬不如淮河兩岸”的富饒、安寧景象積極貢獻司法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