騎車撞上道路沙堆摔傷致殘 道路管理人是否擔責?
作者:句容市人民法院 吳未未 發布時間:2022-10-25 瀏覽次數:4289
一個冬日的傍晚蘇容(文中均為化名)駕駛電動三輪車行駛至某鎮鄉道時,與堆放在該處路面上的沙堆發生碰撞,致三輪車側翻,蘇容受傷致殘。經交警部門認定,蘇容對事故承擔主責,遺撒泥沙車輛駕駛員承擔次責。事后,蘇容經查詢,遺撒泥沙的車輛信息不詳,但報案后一直未能查獲。蘇容覺得事故路段屬于鄉政府管理,如果鄉政府及時清理自己可能就不會受傷,于是向鄉政府索賠,而鄉政府工作人員答復稱根據事故認定書內容,鄉政府非事故責任人,蘇容理賠顯屬不當,不同意賠償。見索賠無望后,蘇容遂一紙訴狀將某鄉政府訴至法院,要求賠償其人身損失合計十萬余元。近日,句容市人民法院審結了該起身體權糾紛,認為作為道路管理人的某鄉政府未能及時清除妨礙通行物,是損害發生的次要原因,根據過錯程度,判決由鄉政府對蘇容損失承擔10%賠償責任。
法院經審理查明,2021年12月中旬下午17時30分許,蘇容駕駛電動三輪車,沿句容市某鎮鄉道西側非機動車道由北向南行駛,行至事發地點處從非機動車道往機動車道上行駛時,與路面上的堆有車輛遺撒到路面上的泥沙發生接觸碾壓交通事故,致電動三輪車側翻、蘇容摔倒受傷。遺撒泥沙的車輛信息不詳、駕駛人身份信息不詳,至今未查獲。經交警部門認定,蘇容承擔此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責任,遺撒泥沙的車輛駕駛人承擔此道路交通事故的次要責任。蘇容受傷后至市人民醫院治療,治療終結后,司法鑒定所受法院委托對蘇容損傷后的傷殘程度及誤工期、護理期、營養期進行了鑒定,鑒定意見為蘇容構成人體損傷致殘程度十級殘疾。
法院審理后認為,公民的健康權依法受法律保護。造成蘇容受傷系其駕駛電動三輪車與事發道路上的車輛遺撒的泥沙發生接觸碾壓,致電動三輪車側翻所致,該事故經交警部門認定,蘇容承擔此次交通事故的主要責任,遺撒泥沙的車輛駕駛人承擔此次交通事故的次要責任并無不當,予以確認。某鄉政府對事發地段負有法律上的管理義務,對此某鄉政府對此亦予以認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三十五條、《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四十四條規定,道路管理者應確保公路經常處于良好的技術狀態,并且有及時清除的義務。本案中,某鄉政府未能提交證據證明其已盡到管理義務,其未能及時發現并清除事發道路上的車輛遺撒的泥沙,最終導致本次交通事故的發生,某鄉政府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在本次事故中,遺撒泥沙的車輛駕駛人的行為系積極的侵權行為,而作為道路管理者的某鄉政府未盡到合理注意義務,疏于管理未能及時清除妨礙通行物,是損害發生的次要原因,是消極的不作為。按照各方在本次事故中的過錯程度及原因力大小,由遺撒泥沙的車輛駕駛人承擔30%的賠償責任,某鄉政府承擔10%,蘇容承擔60%的責任。經審核,對蘇容因本次受傷導致的各項損失合計為十萬余元,由某鄉政府承擔10%,即為一萬余元。
判決后,當事人均未上訴,案件已生效。
法官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六條規定,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傾倒、遺撒妨礙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的,由行為人承擔侵權責任。公路道路管理人不能證明已經盡到清理、防護、警示等義務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本案中,事發路段屬于鄉道,位于某鄉政府行政區域,該鄉政府對事發路段負有監督、管理、養護職責。該路面上堆放的泥沙系某車輛駕駛人遺撒,某鄉政府未及時對泥沙進行處理,履行保持道路路面平整,路肩、邊坡平順,有關設施完好的法定義務,亦未設置警示標志,致事發地點存在安全隱患。蘇容駕駛電動三輪車經過事發地點時,因路面堆放泥沙摔倒而受傷,因此鄉政府對蘇容的摔傷損害后果存在一定過錯,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結合道路事故認定書,根據過錯程度及原因力大小,法院最終認定由鄉政府承擔10%賠償責任。
道路的日常維護關系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道路管理部門應加強對道路的巡查,制作巡查記錄,發現公路坍塌、坑槽、隆起等損毀的,應當及時設置警示標志,并采取措施修復,盡到公共管理職責。當然,“道路千萬條,安全第一條”,騎行人自覺遵守交通規則,謹慎駕駛,注意出行安全,養成良好的交通習慣,才能更好地維護自身安全,避免損害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