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戶退貨致產品返工 公司能否要求離職員工賠償?
作者:句容市人民法院 吳未未 發布時間:2022-10-21 瀏覽次數:6957
鄭小句(文中均為化名)系某裝修公司油漆工,主要負責油漆調色、刷漆工作,2021年11月從公司離職。但沒過多久,因公司定做的一批別墅銅鋁門被客戶返廠重做,致公司產生損失,公司負責人認為鄭小句在該批次產品制作過程中,存在故意或重大過失,應對損失承擔全責,而鄭小句辯解其系履行職務行為,工作過程中聽老板的指令做事,最終成品也得到老板認可,根本不可能存在故意或重大過失致產品返廠行為。多次磋商無果后,某裝飾公司將鄭小句訴至勞動仲裁部門,要求賠償損失。勞動仲裁部門裁定不予受理后,某裝飾公司又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鄭小句賠償公司經濟損失十萬余元。近日,句容市人民法院審結了該起勞動爭議,認為某裝飾公司提供的證據不足以證明損失已實際產生、損失的數額以及系因鄭小句故意或重大過失所致,于是判決駁回了某裝飾公司的訴求。
法院經審理查明,鄭小句于2020年12月初入職某裝飾公司,主要從事油漆調色、刷漆工作,雙方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鄭小句于2021年11月份離職。2021年12月中旬,某裝飾公司向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鄭小句賠償公司返廠重做損失。同日,仲裁委作出裁決,“申請人的仲裁申請材料不齊全”,不予受理。某裝飾公司不服該仲裁裁決,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鄭小句賠償損失。
法院審理后認為,本案爭議焦點為:1.鄭小句在工作期間以及其離職有無造成某裝飾公司損失?2.鄭小句是否存在故意或重大過失情況?應否承擔賠償責任?
對于別墅銅鋁門損失,某裝飾公司主張系鄭小句制作時調色不當所致,鄭小句辯稱系因工藝復雜,以某裝飾公司的條件和設備無法完成該工作,其也事先告知了某裝飾公司負責人。對于拉手損失,某裝飾公司主張鄭小句作出的成品和其作出的樣品顏色不一致,鄭小句存在故意的情形,鄭小句辯稱因工廠油漆房燈光不夠亮導致噴色不均勻,但是后期通過繼續噴色的方式進行修補,離職時鄭小句稱可以補完再走,但某裝飾公司負責人予以拒絕。對于趕工損失,某裝飾公司主張系因鄭小句突然離職,其負責的工作沒有完成,該崗位只有鄭小句一人,為了趕工期,另加錢找人制作。鄭小句辯稱其不清楚有這兩個訂單,沒有這樣的工作安排。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對于某裝飾公司主張的銅鋁門損失及拉手損失,鄭小句均進行了合理解釋,某裝飾公司提供的證據不足以證明損失已實際產生、損失的數額以及系因鄭小句故意或重大過失所致。對于某裝飾公司主張的趕工損失,某裝飾公司實際生產經營必然產生費用,某裝飾公司提交的證據不足以證明該損失實際發生以及與鄭小句離職之間的因果關系,故對某裝飾公司的全部訴請,均不予以支持。
判決后,某裝飾公司不服,提起上訴,鎮江中院審理后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九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全面履行各自的義務。勞動者在履行合同過程中,由于違反法律規定或者勞動合同約定,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有權給付勞動者一定的懲戒,甚至解除勞動合同。但對于勞動者在履職過程中造成的損失,勞動者是否應承擔賠償責任,現行法律法規規定的不甚明確。實踐中,勞動者因履職而引致用人單位利益受損的案例也不在少數,根據“有權利就有保護,有損壞必要救濟”的法律原理,用人單位因勞動者履職過程中造成的經濟損失也應獲得相應的賠償。但勞動關系不同于一般的民事關系,具有特殊性。用人單位占有勞動者創造的勞動成果的價值與勞動者獲得的報酬之間不對等,決定了用人單位承擔的經營風險應當高于勞動者應承擔的工作風險。即在通常情況下,勞動者一般只對其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如其沒有過失或者僅存在輕微過失,則無需賠償。本案中,鄭小句履職過程中,按照公司安排完成相關產品的定作要求,不存在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公司利益受損的情況,而某裝飾公司提供的證據僅證明其向客戶交付的貨物存在色差致返工,但沒有證據證明該損失系鄭小句所致。故某裝飾公司的訴請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難以得到法院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