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旬老太午餐時噎食致死 法院判養老院全責
作者:句容市人民法院 吳未未 發布時間:2022-10-20 瀏覽次數:5300
年逾七旬的王老太(文中均為化名)身患帕金森疾病多年,長期藥物控制,生活不能自理,其家人與養老院簽訂養老服務合同,由養老院對王老太專人護理。2022年1月中旬,養老院工作人員在向王老太喂食丸子時,致其被噎窒息出現呼吸困難,養老院工作人員未及時有效處置,致王老太經治療無效死亡。王老太家人要求養老院擔責,而養老院負責人辯解該起事件純屬意外事故,王老太患有帕金森,吞咽本來就有困難,養老院不擔責。多次協商無果后,王老太家人遂一紙訴狀將某養老院訴至法院要求賠償各項損失合計六十余萬元。近日,句容市人民法院審結了該起服務合同糾紛,認為養老院作為專業機構存在疏忽、紕漏和未盡之處,其對王老太死亡存在直接過錯,應承擔賠償責任,于是判決由養老院承擔全部責任。
法院經審理查明,2020年3月,小王(乙方監護人)、甲方(某養老院)、王老太(乙方)簽訂《養老服務合同》一份,約定由甲方為乙方提供養老服務。合同約定了服務費用標準,合同期限;甲方保證從事醫療、康復、社會工作等服務的專業技術人員持有有關部門頒發的專業技術登記證書上崗,保證養老護理人員接受專業技能培訓,能夠滿足崗位職責要求;為乙方組織定期體檢,建立個人檔案;甲方服務人員資質不合格、沒有按照約定提供服務或提供的服務不合格,甲方應承擔違約責任。由此造成乙方人身損失的,甲方還應承擔賠償責任。合同還對其他事項進行了約定。
合同到期后,小王(乙方監護人)、甲方(某養老院)、王老太(乙方)又簽訂《延期補充協議》一份。合同簽訂后,王老太支付相應護理費,養老院依約提供養護服務。
2022年1月中旬午餐時間,王老太自行食用養老院提供的丸子致其卡喉,養老院工作人員發現異樣后采取拍背等方式進行處置,處置未果后撥打120急救。后王老太被送至市人民醫院進行救治。經急診搶救成功,轉ICU進一步治療,醫院告知病危后,家屬放棄治療,后自行出院,出院當日死亡,根據公安機關和社區衛生服務中心出具的《居民死亡醫學證明書》載明:王老太死亡日期為2022年5月份,死亡原因為異物卡喉窒息。
又查明,根據養老院提供的《護理員照護標準》中載明的標準,王老太為一級護理。
法院審理后認為,小王與某養老院簽訂《養老服務合同》及《延期補充協議》,是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合法有效。雙方當事人均應嚴格按約履行。小王按約交納了相關費用,某養老院應依約履行照護義務。根據合同約定王老太的護理等級為一級護理,照護內容中含有喂食等項目,但某養老院在護理過程中并未對王老太進行喂食,而是王老太自行進食,導致王老太因吞咽丸子卡喉窒息,雖經搶救延續了幾個月的生命,但最終致使王老太死亡。基于養老服務合同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住養的王老太因年齡原因自身存有疾病,不能自理,養老機構在履行協議過程中,應盡的義務也較一般合同有所不同,某養老院作為專業養老機構對特殊群體的老年人應盡更重的注意義務,某養老院對此存在疏忽、紕漏和未盡之處,其對王老太的死亡存在直接過錯,應承擔賠償責任。經審核,法院確認原告的損失五十余萬元,由某養老院負擔。
判決后,某養老院不服提起上訴,經鎮江中院調解,由某養老院賠償王老太家人四十余萬元,分兩期支付。協議履行后,雙方就該爭議再無糾紛。
法官說法:目前,我國已進入老齡化社會,并處于老齡化不斷加深的階段,但我國養老服務行業尚處于起步階段,供給總量不足,專業化程度不高,硬件設施粗糙等問題需要進一步完善。隨著養老機構不斷興起,老人入住養老院比例增加,與之相伴的家屬與養老院之間的各種矛盾紛至沓來,通過類案檢索發現,涉養老機構訴訟方面主要有因養老機構未盡照料、護理義務及因養老機構未盡安全保障義務引發的糾紛。在上述糾紛中,養老機構是否應承擔賠償責任,則要看養老機構是否對老人的人身安全盡到了相應的謹慎、注意義務,且該義務是否達到了法律法規或者雙方協議約定的合理注意程度。本案中,王老太入院時,養老院已知曉其身患帕金森的身體狀態,且雙方約定的標準是一級護理,需專人喂食,作為專門的老人護養機構,養老院在平時的看護中應采取必要措施,保證王老太的生命健康安全,而事發時王老太自行進食,發現噎食后,專業人員采取的護理方法亦不到位,致老人治療無效后死亡。王老太死亡與養老院看護存在直接因果關系,應承擔全部責任。
需要特別指出的是,老人的安全也是養老院的安全,一旦老人發生突發事件,養老機構應采取有效措施積極進行救助,著重提高護理人員的責任心和專業技術水平,做好突發應急處置事項預案,切勿疏忽大意、僥幸避免,致事故擴大,后悔莫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