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司法實踐中,對于已逾法定退休年齡的老年受害人是否存在誤工費一直存在爭議。近日,如皋法院道路交通事故法庭審結一起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依法維護了老年人合法權益,保護了老年人社會參與的積極性。

基本案情:

2021年2月份,鄒某某駕駛機動車與季某某駕駛的電動自行車發生碰撞,致季某某受傷,兩車損壞。經交警部門認定,鄒某某、季某某分別負事故的同等責任。季某某受傷后至醫院住院治療。鄒某某駕駛的車輛在某保險公司投保有交強險及商業三者險。季某某起訴至本院,要求鄒某某、某保險公司賠償其因本起事故造成的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護理費、誤工費等各項損失合計58853元。

法院審理:

本院的爭議焦點為:原告已超法定退休年齡,應否支持誤工費損失。

本院經審理認為,季某某提交了勞務協議書、工資明細、工資匯總表、工作證等證據佐證。審理中,本院前往與季某某簽訂勞務協議書的某重工公司進行調查并制作調查筆錄。季某某的當庭陳述及其所提交的證據與本院的調查情況相吻合,故雖季某某在事發時已超法定退休年齡,但應能認定其事發前在某重工公司工作,且確因本起交通事故造成了相關誤工損失,對其主張的誤工損失,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典型意義:

在侵權糾紛案件中,部分受害人在侵權行為發生時已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侵權人或保險公司往往以受害人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不存在誤工費未由進行抗辯。本案裁判明確,對于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但仍具有勞動能力、并通過勞動獲得報酬的老年人,其因侵權行為而導致誤工收入減少的依法應獲得賠償。《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加強新時代老齡工作的意見》明確要促進老年人的社會參與,鼓勵老年人繼續發揮作用。本案從維護老年人合法權益的角度出發,對于超過法定退休年齡受害人的誤工費予以支持。對于維護老年人就業權益,充分發揮低齡老年人作用,推動實現老有所為、老有所養,具有一定的指導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