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句(文中均為化名)出資百萬購買了某知名地產公司開發的湖景洋房,可收房后發現,開發商宣傳冊印發的綠地和萬畝湖景均不存在,且該地產公司還因誤導宣傳被當地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處以罰款。小句認為正是因為開發商的誤導性宣傳才導致其錯誤購買,故開發商應按照同期地產均價賠償其每平米一千余元的差價,而開發商工作人員答復,湖泊的宣傳非合同組成部分,小句也沒有支付相應對價,小句在購買時明知湖泊屬于小區外規劃項目,湖景宣傳與房價之間沒有因果關系,房屋已交付業主且驗收,小句再次要求支付房屋價差沒有依據,不同意賠償。經多次協商無果后,小句遂一紙訴狀將地產公司訴至法院,要求賠償二十余元的房屋差價損失。近日,句容市人民法院審結了該起商品房銷售合同糾紛,認為小句訴請缺乏依據,于是判決駁回其訴訟請求。

法院經審理查明,2021年11月,某地產公司與小句簽訂了《商品房買賣合同》一份,合同約定某地產公司將其開發的湖景房一棟出售給小句,合同單價為一萬余元/平方米,總價款為一百五十余元。某地產公司應當在2021年12月31 日前,依照國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關規定將該商品房經驗收合格,并符合本合同約定的商品房交給小句使用。

案涉房屋已于2021年12月31日前如期交付給小句。

另查明,2022年3月份,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書》,決定書指出,某地產公司“在宣傳其湖景房屋時,對正在規劃的湖進行了誤導宣傳”,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相關規定,對某地產公司處以五十萬余元的罰款。

法院審理后認為,小句與某地產公司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及補充協議系雙方協商一致的真實意思表示,且不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應認定合法有效,雙方均應按照合同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本案中,某地產公司在宣傳其銷售的房屋時,對正在規劃的湖泊進行了誤導宣傳,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的相關規定,被市場監督管理局給予行政處罰,但該事實并不當然構成民事上足以影響合同效力的行為。

某地產公司雖在銷售涉案房屋過程中,未能就規劃中的湖泊進行客觀陳述,但某地產公司關于“湖泊”的宣傳屬于涉案合同中對建筑區劃范圍之外的環境、公共設施、道路交通等所作的說明或介紹,僅為買受人提供參考信息,不構成出賣人允諾。購房人小句應當知曉所謂的“湖景”并不屬于商品房開發規劃范圍內的房屋及相關設施,不在雙方合同的具體內容之內,因此,本案不能認定某地產公司的宣傳行為使小句對合同內容陷入了錯誤認識,并在違背真實意思情況下訂立了合同。此外,房屋買賣中購房人對于房屋的選擇通常受房屋的質量、價格、地段、朝向、環境、生活配套設施、交通等綜合因素所影響,小句主張其購房的決定性因素在于“湖景”環境,缺乏事實依據,亦不符合一般房屋買賣的合同目的。現實中房屋價格會受房屋面積、朝向、戶型、樓層、房號、得房率、小區配套設施及布局、銷售情況等諸多因素的影響,房屋之間的價差必然存在,小句提供的證據并不足以反映所謂“湖景”環境對于涉案房屋價格是否存在影響以及具體影響大小的事實,且亦無法認定上述價差的存在系某地產公司的宣傳行為導致小句陷入錯誤認識而導致,因此,小句訴請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不予支持。

判決后,小句不服提起上訴,鎮江市中院審理后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說法:近年來,隨著房地產市場的向好發展,主打各種品牌特色的樓盤如雨后春筍般在全國各地城市涌現,為了銷售房屋,地產公司大都通過宣傳小區物業服務和小區環境設施吸引購房者,而個別地產公司在廣告宣傳時夸大其詞,或做虛假宣傳,誤導消費者也時有發生,所以購房者在購買時應多個“心眼”。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規定,商品房的銷售廣告和宣傳資料為要約邀請,但是出賣人就商品房開發規劃范圍內的房屋及相關設施所作的說明和承諾具體確定,并對商品房買賣合同的訂立以及房屋價格的確定有重大影響的,構成要約。該說明和允諾即使未載入商品房買賣合同,亦應當為合同內容,當事人違反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本案雙方爭議的“綠地和萬畝湖泊”,并不在案涉商品房開發規劃范圍內,明顯不屬于“小區配套設施”,根據規定該廣告內容不屬于要約,而某地產公司的夸大、誤導宣傳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相關規定,已被當地市場監督管理局給予行政處罰,開發商已承擔了相應責任。現無充分證據證明小句對合同內容陷入了錯誤認識、并在違背真實意思情況下訂立合同,故對小句所主張的訴訟請求,難以支持。上述案例也提醒廣大購房者,在選擇購買商品房時應謹慎判斷,仔細閱讀相關資料中的宣傳內容,尤其是一些足以影響房屋買賣合同訂立及價格確定的重要宣傳信息,審慎對待開發商對小區外部環境的宣傳資料,以免日后發生“美麗陷阱”糾紛,鬧心鬧神影響心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