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原告王某與被告李某合伙經營抖音店鋪,對外售賣綠植。合伙過程中,原告王某負責直播,直播工作室位于淮安市清江浦區,被告李某負責進貨、發貨等其他事宜,雙方合伙經營的綠植存放于沭陽縣一處倉庫內。因雙方合伙發生矛盾,原告王某提起訴訟,要求解除雙方之間的合伙關系,分割合伙財產。原告王某認為本案直播工作室位于淮安市清江浦區,淮安市清江浦區是本案合同履行地,故向淮安市清江浦區法院提起訴訟。

被告李某在答辯期內對本案管轄權提出異議,其稱抖音直播對場所沒有要求,只要有手機就可以直播,雙方合伙過程中直播地點并不固定。又因其戶籍地、經常居住地均在沭陽縣,淮安市清江浦區法院對本案沒有管轄權,要求將本案移送沭陽縣法院審理。

經查,原告王某、被告李某的住所地均不在淮安市清江浦區。雙方合伙過程中使用抖音號“水草缸”直播,該抖音號的關聯店鋪名稱為“王的花園”。“王的花園”店鋪商家資質一欄上傳了被告李某經營的個體工商戶的營業執照,該個體工商戶的經營場所位于沭陽縣。

【裁判說理】

法院經審理認為,因合同提起的糾紛,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自然人以戶籍登記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記記載的居所為住所;經常居所與住所不一致的,經常居所視為住所。關于合同履行地,本案原、被告雙方對履行地點沒有約定,雙方爭議的標的也并非給付貨幣或交付不動產,故本案合同履行地應為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合伙合同中,各合伙人負有共同履行合伙協議的義務,故各合伙人住所地均為合同履行地。因原、被告雙方住所地均不在淮安市清江浦區,故本案合同履行地不在淮安市清江浦區,此外,本案訴爭的抖音店鋪登記的是被告李某經營的個體工商戶的營業執照,據此可以認定原、被告雙方合伙經營的實際系被告李某在沭陽縣的花木業務,該業務涉及進貨、儲存、宣傳、發貨、收款等多個環節,直播業務僅是其中的一部分,不宜簡單將位于淮安市清江浦區的直播地點作為訴爭合伙合同的履行地。綜上,因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均不在淮安市清江浦區,淮安市清江浦區法院對本案沒有管轄權。

【法官評析】

關于本案合同履行地的認定,存在兩種不同觀點。一種觀點認為,雙方主要通過抖音直播經營抖音店鋪,此種經營方式區別于傳統的線下經營方式,抖音直播是雙方合伙的主要內容,直播工作室所在地應視為雙方合伙履行地。另一種觀點認為,抖音直播地點不能當然認定為合伙合同履行地。

筆者同意第二種觀點,理由如下:

首先,直播對場所、設備等沒有特殊要求,本案可能存在多個直播地點。作為一種新興的在線交互方式,直播具有快速、共享、自由、可存儲、便捷、即時等特性,對環境、設備并無特殊要求。正如被告李某辯稱的那樣,只要有手機和網絡,隨時隨地都可以直播。原告王某雖稱因雙方合伙出售的綠植需要水培,直播地點必須固定,但從雙方合伙經營的抖音店鋪發布的短視頻看,確實存在室外拍攝的情形。

其次,雙方合伙經營抖音店鋪,直播僅是一種宣傳方式。合伙經營抖音店鋪與合伙經營實體店鋪,僅是經營形式和營銷形式的不同,并未改變原、被告雙方作為賣家對外出售貨物的本質。原、被告合伙的業務同樣涉及進貨、儲存、發貨等環節,直播僅是雙方合伙的一個方面,不宜簡單將直播工作室所在地等同于合伙合同履行地。

最后,《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十八條第二款規定:合同對履行地點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爭議標的為給付貨幣的,接收貨幣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動產的,不動產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其他標的,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該條規定的“爭議標的”,是指當事人訴訟請求所指向的合同義務,而非原告的訴訟請求。本案屬于合伙內部爭議,原告雖有要求被告支付合伙收益的訴請,但該訴請指向的是各合伙人共同履行合伙協議的義務,故本案應屬爭議標的為“其他標的”的情形,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為本案合同履行地。在各合伙人共同履行合伙協議的情形下,各合伙人各自所在地均為合同履行地,故原、被告住所地均應視為本案合同履行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