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種車作業事故 交強險能否理賠
作者:如皋市人民法院 徐潔潔 發布時間:2022-09-27 瀏覽次數:5168
近年來,隨著人民生活水平的提升,汽車進入了千家萬戶,我國的交通事故數量也隨之上升,為了應對事故后某些肇事者難以賠償的問題,2006年7月1日開始實行機動車道路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即交強險。十多年來,交強險在交通事故中的積極作用有目共睹,而筆者今天想要和大家探討的則是,特種車輛在作業中出現事故,交強險能否理賠的問題。
2020年6月,起重車車主余某將華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廣東分公司東莞中心支公司告上法庭。原告余某名下起重車在作業過程中發生事故,致案外人陸某受傷,余某為案涉起重車在被告華安財險處投保交強險,且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內,要求被告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而被告華安財險提交書面答辯意見則認為:本次事故是因操作不當導致的安全事故,而非交通事故,交警大隊未出具交通事故認定書,因此不屬于交強險的保險范圍。
本案的爭議焦點為:案涉事故能否適用交強險條例由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范圍內賠付?
首先,案涉事故系起重機車在作業過程中的吊車鐵鉤鉤住了行車梁的南邊子,使行車梁側翻,造成搭在行車梁上的花紋鋼板和行車梁分離,致陸某受傷。該事故雖不屬于交通事故,但保監會對江蘇省徐州市原九里區人民法院的《關于交強險條例適用問題的復函》(保監廳 [2008]345 號 ) 中明確回復,用于起重的特種車輛在進行作業時發生的責任事故,可比照適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該復函雖不屬于法律法規,但保監會作為保險行業的監管機構,其所發布的文件,保險公司應遵照執行。
其次,從交強險的立法本意及其公益性來看,其通過強制機動車的所有人依法投保,讓保險人來承擔、分攤社會風險,既能保障機動車事故中的受害人能及時從保險公司得到賠付,又能有效彌補投保人的人身及財產損失。本案中,案涉起重機屬于特種車輛,其主要功能為特種作業、起吊貨物等,而行駛功能僅是其一個附屬功能,其存在的目的在于能夠使得起重機能更好地完成起吊裝作業。 且實踐中,起重機在道路上行駛的時間往往少于作業時間,其作業時的風險亦遠大于行駛過程中的風險。起重機特種作業車輛與普通機動車同為交強險的保險標的,其在作業事故發生時與交通事故發生時相比較,對受害人造成的損害并無本質區別,應當獲得同樣的社會救濟。
再次,被告華安財險接受起重車輛作為其承保對象,說明其將該車輛作為一般機動車而并非無參保資質車輛,其對該車輛在使用過程中可能造成的危害及其風險的承擔已經有相應的預估。
綜上,案涉起重機作業時的責任事故,應由保險公司承擔賠償責任。因被保險人即本案原告余某已向受害人陸某予以賠償醫療費29939.26元,傷殘賠償金21616 4.76元,故被告華安財險應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對原告余春婭賠償相應的保險金12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