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后駕車自撞身亡 共飲組織者擔責10%
作者:海安市人民法院 孫江華 莫亞敏 發布時間:2022-09-23 瀏覽次數:5058
飲酒后駕駛電動車回家路上發生事故身亡,共飲者及組織者是否要承擔責任?近日,隨著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終審判決書的送達,這起生命權糾紛落下帷幕。法院判決,共飲組織者對事故導致孫某死亡所造成的損失承擔10%的賠償責任。
趙某同孫某等人系多年好友,平素關系較好。2021年趙某生日當天,其邀請包括孫某在內的多名好友共同聚餐。孫某同湯某等十三人共坐一桌。聚餐結束后,趙某、湯某曾邀請孫某留宿,但孫某將趙某送回宿舍后駕駛電動自行車回家。回家途中孫某駕車撞上路邊設施,發生單方交通事故,當場身亡。孫某家屬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趙某承擔10%的賠償責任,與孫某共同飲酒的其他人員各承擔3.33%的賠償責任。
庭審中,趙某辯稱,其聚餐中并未勸酒、鬧酒,聚餐結束后已經極力挽留孫某,且未發現孫某有醉酒異常狀態;孫某應當能夠預見酒后駕駛的安全風險,而選擇酒后駕車回家。因此,孫某明知酒后駕駛的危險而執意為之,且在騎行中發生單方交通事故,理應自擔事故造成的全部損失。趙某作為聚餐組織者,已盡到“安全保障義務”,不應承擔孫某因交通事故死亡的賠償責任。
海安法院審理后認為,生活中每個人都是自己生命安全的第一責任人,酒后駕車是一種非常危險的行為,亦為法律所禁止。本案中,孫某作為一個成年人對自己身體情況、酒量及酒后產生的后果有充分的認識和了解,其選擇飲酒并在酒后駕駛電動自行車回家。因而,孫某在本起事故中對傷亡存在重大過錯。
作為聚餐組織者趙某,應最大可能保障共飲者的安全,盡到法律上的“安全保障和合理注意義務”。趙某雖然對孫某進行了勸阻,但是其在已經知曉孫某飲酒的情況下,仍然放任孫某騎車回家,且沒有通知孫某的家人,未能盡到對孫某安全的提醒、關照和注意義務,應當認定趙某讓孫某喝酒后騎車回家的行為,與孫某發生案涉事故存在一定程度的條件和原因力關系。
其他共飲者系組織者召集到一起,各自的座位具有隨機性,相互之間不存在約定的或者法定的保護義務,且聚餐中并未發生強迫性勸酒、針對性灌酒等行為,不應認定與孫某同席而坐或與之有敬酒行為就產生法律上的權利義務關系。因此,其他共飲者不應承擔責任。
據此,法院結合孫某、趙某的過錯以及當時的實際情況綜合考慮,酌情判決趙某對孫某死亡所造成的損失承擔10%的責任,賠償孫某家屬11萬余元,并駁回孫某家屬的其他訴訟請求。
一審后,趙某不服,提起上訴。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依法駁回上訴,維持原裁定。
【法官點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規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北景钢?,飲酒雖然不是導致孫某死亡的直接原因,但是飲酒必然增加孫某駕車的危險性,趙某作為聚會的組織者,在挽留孫某無果的情況下讓孫某騎車回家的行為在主觀上存在“過于自信”的過失,法院據此判決趙某承擔一定的賠償責任,于法有據。
對于其他共飲者,可參照自甘風險規則適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條規定:“自愿參加具有一定風險的文體活動,因其他參加者的行為受到損害的,受害人不得請求其他參加者承擔侵權責任;但是,其他參加者對損害的發生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除外?!北景钢校渌诧嬚邊⑴c飲酒與組織者的角色有所不同,屬于放松身心的聯誼活動,又未鬧酒,不存在故意或者重大過失,不應承擔法律責任。
社會生活中,飲酒已經成為人們聯絡感情、增進友誼的一種社交方式。雖然飲酒屬于社交層面的情誼行為,相互之間不存在法定的權利義務關系,但是如果行為人在此過錯中未盡到合理提醒注意義務,導致相對人受到侵害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此外,酒席上,若勸酒者采取強制性的方式或方法,如強迫性勸酒、針對性灌酒、劃拳鬧酒等使飲酒者處于失控或者醉酒狀態,從而使飲酒者受到侵害,造成嚴重后果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文中人名均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