寵物狗未栓繩發生車禍,導致路人受傷、寵物狗死亡,這樣的損害責任糾紛應當如何承擔?近日,靖江法院審理了一起因寵物狗未拴繩導致的人傷案件。

2021年的一天,張某飼養的寵物狗因疏于看管,在未拴繩的狀態下跑至馬路上,與騎行電動車的李某發生碰撞,李某因電動車失控摔倒受傷,寵物狗也很快因撞擊受傷死亡。后張某報警,民警至現場處理,通過查看監控視頻,確認了事故發生經過。

雙方就賠償金額協商不成,訴至法院,李某要求寵物狗主人張某賠償其損失6萬余元。斜橋法庭員額法官熊嬌、法官助理盧攀以及人民調解員朱燦根組織雙方進行調解,最終雙方達成一致意見,由寵物狗主人張某賠償李某各項損失47000元,雙方糾紛一次性了結。

法官說法: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條規定,違反管理規定,未對動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是,能夠證明損害是因被侵權人故意造成的,可以減輕責任?!短┲菔形拿餍袨闂l例》第十九條規定,公民應當遵守公共秩序,依法、文明飼養寵物。飼養寵物不得影響他人正常工作、生活,不得放任寵物恐嚇、傷害他人。攜犬出戶時,應當由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使用一點五米以內的牽引帶牽領或者懷抱、裝入犬袋犬籠。因此,本案中張某作為寵物狗的主人,放任寵物狗在未拴繩的狀態下跑至馬路上,與李某發生碰撞,應當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

隨著人們生活水平的提高,越來越多的人喜歡在家中飼養寵物狗、寵物貓,但隨之而造成的事故也越來越多。在此,本院特別提醒,作為寵物狗、寵物貓的主人,既要為他人的安全著想、也要為自家貓狗的生命著想,做到“不拴繩、不出門”,共同構建文明美麗和諧的家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