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天上班,老板沒見過我?”法院:不影響勞動關系的認定
作者:蘇州市相城區人民法院 唐若嫻 鄧菲 發布時間:2022-09-22 瀏覽次數:3467
近日,蘇州市相城區人民法院民一庭審結一起確認勞動關系糾紛案。陳某經人介紹至A公司上班,上班第一天在廠區內受傷,而A公司認為當時公司法定代表人不在廠里,從未見過陳某,也不是其招錄,雖陳某在廠里碰過機器,但誰讓陳某做的其不清楚。
法院審理認為,根據查明事實,可以認定陳某經人介紹至A公司,同日在沖床干活時受傷,并由A公司法定代表人彭某的父親送至醫院就診。陳某提供勞動的地點在A公司廠區內,提供勞動的內容與A公司的經營范圍相符,受傷后就賠償事宜還與A公司進行過協商。陳某提供的證據結合雙方陳述,能夠初步證明陳某與A公司之間存在勞動關系。A公司僅以陳某是來干雜活且尚未正式面試和辦理入職手續為由抗辯雙方不存在勞動關系,缺乏充分依據,不予采信。據此,認定陳某與A公司之間存在勞動關系。A公司不服判決提起上訴,蘇州中院二審予以了維持。
法官提醒,勞動關系是指雙方當事人通過合意由勞動者一方提供勞動、用人單位一方給付報酬所形成的具有經濟、人身從屬性的權利義務關系。在本案較為特殊的情況下,因入職時間非常短,對勞動者而言,舉證證明存在勞動關系較為困難。
在此提醒廣大勞動者,一定要在入職之時就要及時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并要求用人單位及時為自己繳納社會保險。對于用人單位而言,在生產經營中一定要為勞動者提供安全防護和必要的培訓,減少事故發生的可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