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9月14日至15日,江蘇省法學會知識產權法學研究會2022年年會順利召開。本次年會由省法院主辦,主題為“加強地理標志保護,助推鄉村振興”,來自最高法院、浙江高院、安徽高院,全省司法機關、行政機關、高校、律師、企業等代表,論文作者以及研究會全體理事共三百余人參加了會議。省人大法制委員會主任委員、省法學會副會長王臘生出席會議并講話,省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副主任夏正芳主持會議開幕式,省法院黨組成員、副院長、省法學會知識產權法學研究會會長劉嬡珍作會議總結。

王臘生在講話中強調,在全省上下喜迎黨的二十大勝利召開之際,省法學會知識產權法學研究會召開2022年年會,深入研討加強地理標志保護、助推鄉村振興問題,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論價值和實踐意義。研究會在積極開展高質量法學研究的過程中,要始終堅定政治方向、服務發展大局、加強自身建設,充分發揮研究會在資政建言、輿論引導、人才培養、服務實踐等方面的功能作用。

劉嬡珍在總結中指出,本次年會是我省知識產權法學界的一次盛會,也是全面落實知識產權強國、強省建設綱要,深入實施知識產權強國戰略,加快推進知識產權強省建設的新形勢下舉辦的一次重要會議。年會充分發揮研究會“智囊團”功能和“人才庫”作用,通過理論界、實務界的思想碰撞和觀點交融,對加強地理標志運用與保護,推動地理標志與特色產業發展、生態文明建設、歷史文化傳承以及鄉村振興有機融合,構建具有江蘇本土特色、全國領先的地理標志發掘、培育、運用和保護工作體系,必將起到積極的促進作用。

大會主旨演講

中國法學會知識產權法學研究會常務副會長李明德教授:

地理標志是一種特殊的商業標識,應當以商標法為“母法”,制定專門的地理標志保護法,并協調好專門法與商標法、部門規章的關系。

最高人民法院民三庭法官江建中:

根據民法典規定,地理標志和商標并列作為知識產權客體之一,具有一定的公共屬性。地理標志侵權認定中的混淆是對于產品產地的混淆,地理標志保護的趨勢是加強地理標志領域立法,健全專門保護與商標保護相互協調的統一地理標志保護制度。

句容市農業農村局研究員王友成:

句容為維持管理“丁莊葡萄”地理標志付出了很多努力,但在維權中也遇到一定困難。地理標志應統一歸口管理、出臺專項法規、明確執法主體與部門職責。

鎮江中院副院長劉宇玥:

江蘇尤其是鎮江地理標志資源豐富,為做好地理標志司法保護工作,鎮江中院發布《關于加強地理標志司法保護的實施意見》,明確保護地理標志應當以習近平法治思想為指導,堅持最嚴格保護原則和全鏈條、全種類協同保護原則,從“名、優、土、特”四個方面保護地理標志品牌。

會議專題研討

第一單元

地理標志侵權認定及責任承擔

安徽高院知識產權審判庭副庭長黃浩:

通過梳理分析近年來安徽省涉地理標志侵權案件,涉地理標志侵權案件的審理思路,既應把握地理標志證明商標的特殊性,也要注意到地理標志證明商標與普通注冊商標的共性,堅持依法同等保護。

省市場監管局執法稽查局副局長宗思言:

分析了我國現有的地理標志執法保護體系及市場監管行政執法保護情況,指出當前地理標志保護中仍然存在著地理標志適用法律單一、地理標志產品與產品原產地之間的混淆、重“注冊”輕“保護”等問題,并提出了行政執法部門對侵權認定的思路。

南京知識產權法庭法官助理邵研:

應當以地名為核心認定地理標志證明商標與被訴侵權標識的近似性、以產地標準認定被訴地名的正當使用、以品質標準否定正當使用,進而化解地理標志證明商標中正當使用認定的困境。

蘇州大學王健法學院教授董炳和:

地理標志侵權形態包括虛假指示、虛假標示與虛假陳述,三種侵權形態各有內涵,地理標志包括地理指示、質量指示和關系指示三層含義。

新沂法院民二庭法官陳都冉:

地理標志侵權認定應當建立在混淆理論的基礎上,判斷是否構成正當使用可以從主體、程序和效力三個要件入手,其核心要義在于地理標志中的地名而非商標,應當允許產品產自特定區域、具備特定品質的生產者、服務者正當使用地名。

南京知識律師事務所律師油妍利:

應當發揮司法保護的規范引領性和裁判指引性作用,在侵權責任認定和責任承擔方式上予以調整,對濫用地理標志商標專用權的行為加以矯正和規制。

點評人:

南京大學法學院呂炳斌教授:

雖然地理標志的品質保障功能非常重要,但產地來源指示功能仍是地理標志的首要功能。

南京財經大學法學院儲敏教授:

應當從地理標志自身性質出發建立地理標志保護制度,無法舉證產品產地來源的不能適用正當使用抗辯。

第二單元

涉地理標志權利沖突及其解決

浙江高院知識產權審判庭庭長王亦非:

地理標志與地名商標具有一致的本質、表現形式和權利實現手段,但核心功能和排他性強弱方面存在區別。以“金華火腿”案和“龍泉寶劍”案為例,地理標志和地名商標的權利沖突存在不同的表現形式,需要從立法、行政、司法層面協同解決。

江蘇致邦律師事務所律師毛禾楓:

協調商標與地理標志沖突,應當堅持誠實信用原則和注意利益平衡,采取專門法模式保護地理標志,處理沖突時應當充分考慮經營者與消費者的利益,在維護市場正常競爭秩序的同時,結合地理標志的市場影響力、知名度、顯著性等因素進行分析。

江蘇高院知識產權審判庭審判長劉莉:

審理涉地理標志權利沖突類案件應當遵循保護在先合法權利原則、誠實信用原則、防止市場混淆原則、利益平衡原則,結合相關地理標志的歷史情況、知名度、顯著性等情況綜合判斷。

泰州中院民三庭庭長王小莉:

地理標志商標正當使用的適用條件包括具備特定品質、來自特定產地、無須獲得權利人許可、使用行為適當,其作為公共合理分享社會財富的手段,不應將作為公共領域的地理名稱壟斷私有,應該給社會公眾留有經營空間。

南通中院法官助理李益飛:

以商標授權確權行政案件為視域,探討了均衡性原則在地理標志保護中的適用,介紹了阿列克西的權衡法則,即對某一法律原則減損程度越高,滿足另一相沖突法律原則的重要性就越大。

點評人:

南京理工大學知識產權學院副教授徐升權:

5位發言人的講述說明實踐中對于地理標志權利沖突問題達成了許多共識,但是,地理標志與商標均屬于標識,應當平等保護,地理標志專門立法并非解決權利沖突的最佳路徑。

江蘇高院知識產權審判庭庭長湯茂仁:

地理標志是特殊地區的自然因素及人文因素的傳承結果,與其他知識產權不同,是產地經營者、勞動者的共同財富,適用保護在先權利原則處理涉地理標志權利沖突問題時,應當充分考慮地理標志實際形成時間較早的事實,不應一概以地理標志申請認定時間及注冊認證時間為準。